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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特别巨大! 凤阳县一建材公司两股东涉嫌行贿罪被提起公诉

©原创 2021-03-24 16:24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凤阳县某建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股东刘某乙、刘某丙等向凤阳县西部地区矿产巡查执法大队多位队长,以及凤阳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合计人民币462.8万元。3月24日,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发布对该案的起诉书,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以被告单位凤阳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被提起公诉。

经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单位凤阳县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原凤阳县西部地区矿产巡查执法大队大队长丁某某、原凤阳县西部地区矿山巡查执法大队一中队长刘某丁、原凤阳县西部地区矿山执法大队二中队长郁某某、原凤阳县西部地区矿山巡查执法大队二中队长王某某、原凤阳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张某某、程某某等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合计人民币462.8万元。

被告单位凤阳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某乙,男,1970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凤阳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系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实际管理人。2020年7月27日因犯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单位行贿罪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百二十万元。被告人刘某丙,男,1963年生,汉族,高中文化,系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2020年7月27日因犯非法采矿罪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具体如下:

1、2016年至2018年期间,凤阳县某建材公司为争取丁某某对其非法越界开采行为提供关照,经被告人刘某乙同意,凤阳县某建材公司股东被告人刘某丙、刘某戊(另案处理)通过姚某某(另案处理)共向丁某某行贿1万元加油卡、1万元购物卡、和人民币50万元现金。

2、2016年至2018年期间,凤阳县某建材公司为争取刘某丁对其非法越界开采行为提供关照,经被告人刘某乙同意,被告人刘某丙、刘某戊通过姚某某共向刘某丁行贿130万元现金。

3、2016年至2017年期间,凤阳县某建材公司为争取郁某某对其非法越界开采行为提供关照,经被告人刘某乙同意,被告人刘某丙、刘某戊通过姚某某共向郁某某行贿230万元现金。

4、2017年至2018年期间,凤阳县某建材公司为争取王某某对其非法越界开采行为提供关照,经被告人刘某乙同意,被告人刘某丙、刘某戊通过姚某某共向王某某行贿37万元现金。

5、2014年至2017年期间,张某某以借款为名多次向被告人刘某乙、刘某戊索要共9.8万元,为继续得到和感谢张某某在矿山巡查、监管等方面给予凤阳县**公司关照,刘某乙、刘某戊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送给张某某9.8万元。

6、2016年6月,程某某以借款名义向被告人刘某乙索要4万元,为继续得到和感谢程某某在矿山巡查、监管等方面给予凤阳县某建材公司关照,刘某乙安排刘某戊向程某某提供的账户转账人民币4万元。

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凤阳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依法对上述被告人提起公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张大为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凤阳县某建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股东刘某乙、刘某丙等向凤阳县西部地区矿产巡查执法大队多位队长,以及凤阳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合计人民币462.8万元。3月24日,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发布对该案的起诉书,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以被告单位凤阳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被提起公诉。

经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单位凤阳县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原凤阳县西部地区矿产巡查执法大队大队长丁某某、原凤阳县西部地区矿山巡查执法大队一中队长刘某丁、原凤阳县西部地区矿山执法大队二中队长郁某某、原凤阳县西部地区矿山巡查执法大队二中队长王某某、原凤阳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张某某、程某某等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合计人民币462.8万元。

被告单位凤阳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某乙,男,1970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凤阳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系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实际管理人。2020年7月27日因犯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单位行贿罪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百二十万元。被告人刘某丙,男,1963年生,汉族,高中文化,系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2020年7月27日因犯非法采矿罪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具体如下:

1、2016年至2018年期间,凤阳县某建材公司为争取丁某某对其非法越界开采行为提供关照,经被告人刘某乙同意,凤阳县某建材公司股东被告人刘某丙、刘某戊(另案处理)通过姚某某(另案处理)共向丁某某行贿1万元加油卡、1万元购物卡、和人民币50万元现金。

2、2016年至2018年期间,凤阳县某建材公司为争取刘某丁对其非法越界开采行为提供关照,经被告人刘某乙同意,被告人刘某丙、刘某戊通过姚某某共向刘某丁行贿130万元现金。

3、2016年至2017年期间,凤阳县某建材公司为争取郁某某对其非法越界开采行为提供关照,经被告人刘某乙同意,被告人刘某丙、刘某戊通过姚某某共向郁某某行贿230万元现金。

4、2017年至2018年期间,凤阳县某建材公司为争取王某某对其非法越界开采行为提供关照,经被告人刘某乙同意,被告人刘某丙、刘某戊通过姚某某共向王某某行贿37万元现金。

5、2014年至2017年期间,张某某以借款为名多次向被告人刘某乙、刘某戊索要共9.8万元,为继续得到和感谢张某某在矿山巡查、监管等方面给予凤阳县**公司关照,刘某乙、刘某戊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送给张某某9.8万元。

6、2016年6月,程某某以借款名义向被告人刘某乙索要4万元,为继续得到和感谢程某某在矿山巡查、监管等方面给予凤阳县某建材公司关照,刘某乙安排刘某戊向程某某提供的账户转账人民币4万元。

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凤阳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依法对上述被告人提起公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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