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凤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原负责人任宏因受贿,日前,被凤阳县法院一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对已追缴的被告人任宏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八万二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1月1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任宏,男,1977年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回族,大学本科文化,凤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原负责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宏在凤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股、原凤阳县房产管理局、凤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原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凤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居某、王某、彭某等人钱款合计人民币356000元、购物卡价值合计人民币26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宏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任宏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主动预缴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任宏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任宏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主动缴纳罚金,建议对被告人任宏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编辑 许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