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被告人朱某玉因工作原因与车间主任张某珍发生争执,被告人朱某玉饮酒之后又返回车间,并将一把剔骨刀藏匿于上衣口袋准备“教训”张某珍,趁其不备,持剔骨刀刺向张某珍腹部,后被车间其他工人拉开。经鉴定,伤者张某珍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当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玉在厂内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2021年2月5日,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朱某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朱某玉,男,1963年10月,汉族,户籍地蚌埠市禹会区。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25日13时许,在蚌埠市龙子湖区某罐头厂三楼车间内,被告人朱某玉因工作原因与车间主任张某珍发生争执后离开。尔后,被告人朱某玉饮酒之后又返回车间,途中将一把剔骨刀藏匿于上衣内侧口袋准备“教训”张某珍。被告人朱某玉在向张某珍索要离岗证明未果后,趁其不备,持剔骨刀刺向被害人腹部,造成张某珍肝部贯穿伤,后被车间其他工人拉开。经鉴定,伤者张某珍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当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玉在罐头厂一楼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某玉在犯罪后明知他人报案而留在现场,民警口头传唤时亦无拒捕行为,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朱某玉持刀伤害他人,案发后未赔偿被害人也未能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依法予以惩处。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2021年2月5日,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朱某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 张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