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9月4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钟某、闵某、江某、陈某诈骗、敲诈勒索,被告人樊某、唐某、钟某鹏、王某敲诈勒索一案,该案全程进行网络庭审直播。
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被告人钟某和钱某(另案处理)合伙经营“小额贷款”。2015年1月7日,钟某登记成立宣城市通达寄卖行(以下简称通达寄卖行)。钟某全面负责经营管理,被告人闵某、江某、陈某参与出资放贷、上门家访、办理抵押、房产过户、办理公证、GPS安装、“索债”等,被告人钟某鹏参与办理抵押、放款转账等,被告人王某参与出资放贷、二手车收购等。2017年8月1日,被告人钟某、樊某合伙登记成立宣城市宣州区信车达寄卖行(以下简称信车达寄卖行)。被告人钟某、樊某共同负责经营管理,被告人唐某负责店内前台接待、放贷、收款等,被告人江某负责GPS安装,并与樊某负责上门家访、“索债”等。另,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9月1日登记成立宣城市国顺寄卖行(以下简称国顺寄卖行),实施放贷等。
在通达、信车达寄卖行经营期间,形成了以被告人钟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闵某、江某、樊某、唐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实施车贷和房贷非法高利放贷业务,通过虚假宣传、同行推荐等方式,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诱使各类急需资金的被害人向寄卖行“借款”,并对被害人的房产、车辆等财物进行评估,确定贷款额度,后由“家访”人员到被害人家中拍照确认,登记家庭地址,以此给被害人施加心理压力。待房产、车辆“抵押”后,再办理委托公证,意图在被害人不能偿还“借款”时,由委托代理人处置“抵押”财产。短时间内与被害人签订大量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单方单份空白合同,再以行业规矩、店内规定等为由,强行扣除“砍头息”、“保证金”、“服务费”、“GPS安装费”等各项费用,实际给付被害人金额远低于合同金额,但被害人仍需要按照合同金额偿还“本息”。被害人若出现逾期、无力偿还等情形,被告人便将被害人介绍给其他寄卖行或“小额货款公司”,以“转单平账”的方式,垒高被害人“债务”;或上门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索债”;或私自将被害人“抵押”车辆开走并藏匿,索要高额“违约金”、“拖车费”等;或以“黑头车”的方式变卖;或逼迫被害人低价出售房产,甚至利用委托公证“代理人权限”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将“抵押”房产过户,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该集团成立后,共实施了诈骗犯罪12起、敲诈勒索犯罪7起。另,被告人陈某单独实施诈骗犯罪2起、敲诈勒索犯罪1起;被告人江某单独实施诈骗犯罪1起。
庭审中,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发表了意见。宣州法院立足常态化疫情防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积极联系协调看守所等单位,在做好在押被告人疫情防控措施的同时,有序安排涉黑恶案件的审理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六清”工作目标,为我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提供坚强司法保障。由于案情较为复杂,法院将择期宣判。
李雯 程洪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曹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