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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男子出轨签协议给妻子200万元 离婚时反悔被告上法庭

©原创 2021-01-18 16:25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丈夫出轨,给妻子签下婚姻协议书约定给予妻子200万元。后双方离婚,丈夫却反悔不愿给付,女方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法庭审理了这起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女方的诉请依法获法院支持。

丈夫出轨约定给妻子200万  离婚时却反悔被告上法庭

据了解,2007年11月,殷某与邓某在肥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三个子女。2017年9月,殷某发现邓某婚内与其他异性同居,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为挽救婚姻,2018年9月,殷某、邓某共同前往第三人殷某某处,签订了一份《婚姻协议书》,载明“邓某付女方(殷某)贰佰万元整”。第三人殷某某作为证明人在协议上签字。2019年2月,殷某与邓某离婚。

2020年8月,殷某诉至肥东法院要求邓某支付人民币200万元,并以20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时止。

庭审中,邓某辩称,婚姻协议书是2018年9月签订,目的是为了离婚,但双方没有协议离婚,而是在2019年4月21日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故该协议不能生效。

法院判决支持妻子诉请   丈夫需要支付200万及利息

肥东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邓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殷某人民币200万元,并自2020年8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时止。

当事人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在上诉期间当事人又撤回上诉。

法院在此案判决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部分财产进行书面约定,该种约定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邓某辩称“该份协议是双方为了协议离婚而签订的,因双方最终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协议没有生效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首先,从协议的内容上看,只字未提“离婚”;其次,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签订协议是为增加殷某在婚姻中的安全感,挽救夫妻感情,而非协议离婚,因此双方签订的《婚姻协议书》不属于以协议离婚为条件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

综上,殷某要求邓某按照协议约定给付200万元、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请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 记者朱庆玲

编辑  张大为

特别声明:

本文由大皖新闻客户端独家出品,不在新安晚报版权授权范围之内。未经特别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拒绝任何形式删改。

本栏目常年法律顾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陈军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丈夫出轨,给妻子签下婚姻协议书约定给予妻子200万元。后双方离婚,丈夫却反悔不愿给付,女方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法庭审理了这起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女方的诉请依法获法院支持。

丈夫出轨约定给妻子200万  离婚时却反悔被告上法庭

据了解,2007年11月,殷某与邓某在肥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三个子女。2017年9月,殷某发现邓某婚内与其他异性同居,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为挽救婚姻,2018年9月,殷某、邓某共同前往第三人殷某某处,签订了一份《婚姻协议书》,载明“邓某付女方(殷某)贰佰万元整”。第三人殷某某作为证明人在协议上签字。2019年2月,殷某与邓某离婚。

2020年8月,殷某诉至肥东法院要求邓某支付人民币200万元,并以20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时止。

庭审中,邓某辩称,婚姻协议书是2018年9月签订,目的是为了离婚,但双方没有协议离婚,而是在2019年4月21日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故该协议不能生效。

法院判决支持妻子诉请   丈夫需要支付200万及利息

肥东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邓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殷某人民币200万元,并自2020年8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时止。

当事人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在上诉期间当事人又撤回上诉。

法院在此案判决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部分财产进行书面约定,该种约定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邓某辩称“该份协议是双方为了协议离婚而签订的,因双方最终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协议没有生效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首先,从协议的内容上看,只字未提“离婚”;其次,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签订协议是为增加殷某在婚姻中的安全感,挽救夫妻感情,而非协议离婚,因此双方签订的《婚姻协议书》不属于以协议离婚为条件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

综上,殷某要求邓某按照协议约定给付200万元、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请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 记者朱庆玲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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