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生活中,很多夫妻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一些夫妻会将房产划入子女名下。但在后期履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往往会出现一方反悔私自处分房产从而产生家庭矛盾的情况。10月18日下午,记者从芜湖市镜湖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就审理了一起女儿状告父亲请求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
李某与朱某原系夫妻关系,晓霞是二人的女儿。2017年5月4日,李某与朱某因感情问题协议离婚,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晓霞归男方抚养。共同财产是李某婚前拆迁安置的一套房子,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某小区房屋,产权归女儿晓霞所有,男女双方自愿放弃。
2018年12月27日,李某与朱某因孩子教育问题发生争执,在派出所调解下重新签订协议,约定除去共同债务,剩下房款由李某与女儿晓霞各占一半,小孩成年之前费用由父母各自承担一半。
2019年3月19日,李某将案涉房产以10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现该房产已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本案审理中,双方均确认朱某与李某无夫妻共同债务,案涉售房款亦未归还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与身份关系密不可分,当事人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应属有效。李某与朱某离婚时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协议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自愿离婚协议书将案涉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明确了案涉房产的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与朱某2018年12月27日签订的协议属于对离婚协议中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约定的变更,协议中关于案涉房产的处分合法有效。故对李某以案涉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要求撤销赠与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现李某对案涉房产的处分侵害了晓霞的物权,故李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晓霞现主张103万元,结合协议的约定,法院最终判决李某赔偿晓霞经济损失51.5万元。
法官提醒,离婚协议是涉及人身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关系的特殊民事契约,男女双方对于离婚协议的签署应当持有慎重的态度,不可任性随意。在婚姻关系已解除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条款反悔,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桂亚运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孙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