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原太和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国锋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在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案发。2021年1月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国锋犯受贿罪,被太和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6.4万元及涉案烟酒,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李国锋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国锋,男,1964年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专科文化,原太和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住太和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国锋2001年12月任太和县洪山党委副书记、镇长,2008年2月任洪山党委书记,2010年8月任洪山党委书记、镇长,2013年1月任太和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2016年10月任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2019年6月至案发任太和县党组成员、副主任。2004年至2019年,李国锋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付某某、闫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6.4万元、2瓶五粮液酒、2瓶泸州老窖酒、1箱剑南春酒、1箱国窖1573酒、1箱茅台酒、2条硬中华香烟、6条软中华香烟、4条和天下香烟,为上述人员在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国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对索贿部分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国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国锋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编辑: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