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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一退休民警与灵璧原县长共同受贿500万,一审获刑六年

©原创 2021-01-04 10:57

张永刚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安徽省宿州市退休民警张永刚伙同灵璧县原县委副书记、县长曾超,帮企业拿项目,共同收受500万元贿赂,后案发。

2020年12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张永刚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该案的细节。被告人张永刚因犯受贿罪,被安徽省休宁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退赃款人民币五百万元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永刚,男,汉族,1971年出生,大专文化,安徽省宿州公安局埇桥分局埇桥派出所退休民警,住安徽省宿州埇桥区。

经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永刚与曾超(灵璧县原县委副书记、灵璧县人民政府原县长,另案处理)商定,由曾超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永刚联系的企业承接灵璧的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张永刚从企业收受好处费,所得好处费由二人共有。

2017年初,灵璧县启动水环境整治PPP项目,张永刚让李某联系企业到灵璧县承建上述项目,后李某联系了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工建)。张永刚向曾超提出,如果湖北工建中标上述项目,其准备根据项目总价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好处费,或者从项目中分出部分工程量转给他人并收取好处费,曾超表示同意。

此后,曾超通过安排时任灵璧县副县长的金某具体与时任湖北工建市场部部长彭某对接,安排灵璧县政府与湖北工建签订框架协议并提前进场施工等方式,为湖北工建中标该项目提供帮助。2017年12月,湖北工建中标,中标价人民币6亿余元。按照事先约定,湖北工建从总工程量中分出30%交给张永刚支配。在获得上述工程量的支配权后,张永刚将凤河等4条河的工程(总工程量人民币1亿多元)交给李某做,根据约定李某需支付8%的好处费。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曾超向时任灵璧县副县长金某、县城管局局长朱某和县规划局局长张某等人打招呼为湖北工建及李某解决困难,帮助协调项目推进。

2018年初,张永刚要求李某提前支付500万元好处费。李某将张永刚向其要500万元的好处费一事告诉曾超后,于2018年2月13日、2月14日分两笔转给张永刚共计人民500万元。2018年春节后,曾超向张永刚询问李某支付其好处费一事,张永刚提出为安全起见这笔钱先不给曾超,以后曾超儿子上学、买房的钱都由张永刚出,曾超平时需要用钱,可以随时从张永刚处拿。

2018年上半年,张永刚与曾超约定由张永刚负责为曾超购买的首钢首御小区二期御湖半岛小区的一套房子装修,后因曾超认为该房屋风水不好不想居住而放弃装修。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4月间,张永刚将其于2016年购买的一辆福特牌汽车供曾超妻子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张永刚主动联系安徽省监察委员会的办案人员,表示愿意协助调查,说清有关问题,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永刚亲属代其退出赃款500万元,该款现存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判决书记载的多份证人证言显示,张永刚与曾超确实关系不一般。其中,湖北工建集团市场部负责人彭某称,为了印证张永刚称“其与灵璧县领导的关系很好,可以替湖北工建把灵璧的水环境治理项目拿下来”这些话,他便让张永刚把领导约出来吃饭,没想到,张永刚当场就打电话给曾超,让曾超晚上出来一起吃饭,吃饭过程中,也感觉到张永刚和曾超关系非同一般。张永刚告诉彭某,自己已经与曾超交往了十多年了,关系非常要好,他可以通过曾超帮拿到工程。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永刚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永刚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永刚到案后能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从轻、减轻的辩护观点,予以采信。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张永刚应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及张永刚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张永刚与曾超共同收受该500万元的事实中,张永刚与曾超共谋利用曾超的职权地位,为湖北工建背后操作争取到工程项目,为承接项目的公司提供多方面帮助,由张永刚出面联系承建工程单位并收受钱款归二人共同所有,系利益共同体,故被告人张永刚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二人相互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次作用,故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编辑:陶娜


张永刚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安徽省宿州市退休民警张永刚伙同灵璧县原县委副书记、县长曾超,帮企业拿项目,共同收受500万元贿赂,后案发。

2020年12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张永刚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该案的细节。被告人张永刚因犯受贿罪,被安徽省休宁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退赃款人民币五百万元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永刚,男,汉族,1971年出生,大专文化,安徽省宿州公安局埇桥分局埇桥派出所退休民警,住安徽省宿州埇桥区。

经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永刚与曾超(灵璧县原县委副书记、灵璧县人民政府原县长,另案处理)商定,由曾超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永刚联系的企业承接灵璧的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张永刚从企业收受好处费,所得好处费由二人共有。

2017年初,灵璧县启动水环境整治PPP项目,张永刚让李某联系企业到灵璧县承建上述项目,后李某联系了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工建)。张永刚向曾超提出,如果湖北工建中标上述项目,其准备根据项目总价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好处费,或者从项目中分出部分工程量转给他人并收取好处费,曾超表示同意。

此后,曾超通过安排时任灵璧县副县长的金某具体与时任湖北工建市场部部长彭某对接,安排灵璧县政府与湖北工建签订框架协议并提前进场施工等方式,为湖北工建中标该项目提供帮助。2017年12月,湖北工建中标,中标价人民币6亿余元。按照事先约定,湖北工建从总工程量中分出30%交给张永刚支配。在获得上述工程量的支配权后,张永刚将凤河等4条河的工程(总工程量人民币1亿多元)交给李某做,根据约定李某需支付8%的好处费。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曾超向时任灵璧县副县长金某、县城管局局长朱某和县规划局局长张某等人打招呼为湖北工建及李某解决困难,帮助协调项目推进。

2018年初,张永刚要求李某提前支付500万元好处费。李某将张永刚向其要500万元的好处费一事告诉曾超后,于2018年2月13日、2月14日分两笔转给张永刚共计人民500万元。2018年春节后,曾超向张永刚询问李某支付其好处费一事,张永刚提出为安全起见这笔钱先不给曾超,以后曾超儿子上学、买房的钱都由张永刚出,曾超平时需要用钱,可以随时从张永刚处拿。

2018年上半年,张永刚与曾超约定由张永刚负责为曾超购买的首钢首御小区二期御湖半岛小区的一套房子装修,后因曾超认为该房屋风水不好不想居住而放弃装修。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4月间,张永刚将其于2016年购买的一辆福特牌汽车供曾超妻子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张永刚主动联系安徽省监察委员会的办案人员,表示愿意协助调查,说清有关问题,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永刚亲属代其退出赃款500万元,该款现存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判决书记载的多份证人证言显示,张永刚与曾超确实关系不一般。其中,湖北工建集团市场部负责人彭某称,为了印证张永刚称“其与灵璧县领导的关系很好,可以替湖北工建把灵璧的水环境治理项目拿下来”这些话,他便让张永刚把领导约出来吃饭,没想到,张永刚当场就打电话给曾超,让曾超晚上出来一起吃饭,吃饭过程中,也感觉到张永刚和曾超关系非同一般。张永刚告诉彭某,自己已经与曾超交往了十多年了,关系非常要好,他可以通过曾超帮拿到工程。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永刚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永刚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永刚到案后能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从轻、减轻的辩护观点,予以采信。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张永刚应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及张永刚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张永刚与曾超共同收受该500万元的事实中,张永刚与曾超共谋利用曾超的职权地位,为湖北工建背后操作争取到工程项目,为承接项目的公司提供多方面帮助,由张永刚出面联系承建工程单位并收受钱款归二人共同所有,系利益共同体,故被告人张永刚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二人相互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次作用,故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编辑: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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