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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 公民改名的合理需求应受重视

©原创 2022-11-09 08:49

因名叫“招弟”而感到自卑的女孩芃芃,在历经严格的改名流程后,终于在她 20 岁的夏天改掉了名字。据报道,“招弟”这类名字在改名申请中,因没有统一标准,大部分地区倾向于严格对待,且处理方式不尽相同。如有的人改名一共花费20元(身份证换领的费用),整个流程用时4 天。而有人的改名申请却在 2 年内 2 次被驳回,还有地方规定改名申请需符合一定情形,否则不予变更。(11月8日澎湃新闻)

姓名是一个现代公民生存发展所离不开的符号和资格。拥有一个优美动听的名字显然是很多人的合理需求,故相关部门理当重视居民的这一合理需求,为其提供基本的条件和便利。

无论是1980年代的《民法通则》还是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都明确规定了公民有更改自己姓名的权利。如根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但根据现行规定,一些人要想更改姓名,未必能够完全顺利。如《民法典》同时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1958 年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同年,公安部三局发布的《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又规定,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分理由的,也应经派出所所长或乡长批准,才可以给予更改。不好决定的,应报上一级户口管理机关批准。

也就是说,前述规定实际上对公民的改名权作出了很大限制,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审批制,即一个人是否能够更名成功,不一定取决于其选取的姓名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也可能取决于审批机关认为其更名理由是否充分适当。现实中,不排除一些审批机关或工作人员出于方便管理登记、怕麻烦等因素,不予批准居民合理正当的改名需求。

在非电子化信息化时代,一些人可能通过改名换姓逃避法律责任,增加社会治理难题。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因改名导致的社会治理难题和管理不便问题早已克服。且需要说明的是,姓名权属于每个公民应受尊重和保护的人格权的重要内容,属于公民的私权利,只要人们行使该权利时不违反法律法规,不侵犯公序良俗,就应该予以许可。此外,根据行政法原理,对公民的姓名进行登记应当属于备案性质,而非审批性质,不该用审批和严格审查的眼光看待改名现象。至于部分人可能通过更名逃避法律责任问题,由于公民身份号码是固定不变的,且可通过在户籍登记簿等材料中备注曾用名方式加以防范。为避免权利滥用,也可对改名的时间间隔进行适当限制,进而既满足了有真实需求者的正当权益,也不影响社会治理,并契合现代文明精神。

作者:史洪举(2022年11月9日 新安晚报 2版)

因名叫“招弟”而感到自卑的女孩芃芃,在历经严格的改名流程后,终于在她 20 岁的夏天改掉了名字。据报道,“招弟”这类名字在改名申请中,因没有统一标准,大部分地区倾向于严格对待,且处理方式不尽相同。如有的人改名一共花费20元(身份证换领的费用),整个流程用时4 天。而有人的改名申请却在 2 年内 2 次被驳回,还有地方规定改名申请需符合一定情形,否则不予变更。(11月8日澎湃新闻)

姓名是一个现代公民生存发展所离不开的符号和资格。拥有一个优美动听的名字显然是很多人的合理需求,故相关部门理当重视居民的这一合理需求,为其提供基本的条件和便利。

无论是1980年代的《民法通则》还是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都明确规定了公民有更改自己姓名的权利。如根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但根据现行规定,一些人要想更改姓名,未必能够完全顺利。如《民法典》同时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1958 年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同年,公安部三局发布的《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又规定,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分理由的,也应经派出所所长或乡长批准,才可以给予更改。不好决定的,应报上一级户口管理机关批准。

也就是说,前述规定实际上对公民的改名权作出了很大限制,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审批制,即一个人是否能够更名成功,不一定取决于其选取的姓名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也可能取决于审批机关认为其更名理由是否充分适当。现实中,不排除一些审批机关或工作人员出于方便管理登记、怕麻烦等因素,不予批准居民合理正当的改名需求。

在非电子化信息化时代,一些人可能通过改名换姓逃避法律责任,增加社会治理难题。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因改名导致的社会治理难题和管理不便问题早已克服。且需要说明的是,姓名权属于每个公民应受尊重和保护的人格权的重要内容,属于公民的私权利,只要人们行使该权利时不违反法律法规,不侵犯公序良俗,就应该予以许可。此外,根据行政法原理,对公民的姓名进行登记应当属于备案性质,而非审批性质,不该用审批和严格审查的眼光看待改名现象。至于部分人可能通过更名逃避法律责任问题,由于公民身份号码是固定不变的,且可通过在户籍登记簿等材料中备注曾用名方式加以防范。为避免权利滥用,也可对改名的时间间隔进行适当限制,进而既满足了有真实需求者的正当权益,也不影响社会治理,并契合现代文明精神。

作者:史洪举(2022年11月9日 新安晚报 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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