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生态环境微信号消息,2019年10月,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滁州市南谯区督察时发现,滁州市、南谯区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白米山白果洼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违法行为处罚乏力,致使白米山白果洼矿山环境问题整改工作一拖再拖,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得不到有效落实,对群众举报的“以地质环境治理之名、行偷采盗采矿产品之实”的信访件查处不力,社会反映强烈。
基本情况
2016年5月,沙河采石厂在开采白米山白果洼石灰岩矿时,因“环保设施不能满足要求,大气污染严重,采取白天停产夜间违法生产、逃避监管”问题被中央电视台曝光,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经后期调查,该矿还存在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共越界超深开采10.96万吨。
2016年10月,省环保督察组第一次督察滁州市后,反馈指出“沙河采石厂白果洼石灰岩矿虽然已关闭,但仍存在生产设备未拆除、柴油罐未清运、厂区未断电、生态未修复”。滁州市制定的整改方案中明确该问题整改时限为2017年7月底。
2018年4月,滁州市环委会办公室开展中央、省环保督察交办问题“回头看”,发现该企业对督察交办问题未整改,滁州市环委会办公室随即提出了加快推进整改工作的具体要求,但目前问题依然存在。
捣机正在违规开采作业,大量新开采的矿石堆
违反治理方案,稳固山体生态破坏严重
此次督察发现,白米山白果洼矿区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作一拖再拖,地磅及配套的活动板房仍未拆除,指出的矿山生态修复问题不仅未完成整改,矿山生态环境反而破坏更加严重,群众多次反映该企业实施夜间偷采盗采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查处和解决。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生态环境治理一拖再拖,整改工作严重滞后。
自然资源部制订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明确要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白米山白果洼矿区于2001年开始开采,直至2015年10月,沙河采石厂才编制《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白果洼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白果洼矿山治理方案”),同年11月底,经滁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在2017年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该问题整改督办不力,对企业拖延整改、拒绝整改的行为听之任之,于2018年6月才函告南谯分局,要求尽快启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
违规设置运输通道上堆满矿石
南谯分局于2018年10月函告沙河采石厂,要求2019年6月底前必须完成治理工作;又于2019年6月复函企业将整改时限延长至2019年10月30日。此次督察发现,应当清理的磅房仍未拆除,捣机正在稳固山体上进行开采,矿区北面山体不仅未得到修复,反而破坏越加严重。
违反环境治理方案铺设的运输通道上矿石外运痕迹
矿区北侧山体生态破坏严重
(二)监督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避重就轻、不严不实。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要求,评审专家组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015年11月,滁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白果洼矿山治理方案》评审专家组织过程中,违反规定指定专家;2019年1月,南谯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白果洼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设计》评审专家选取中,也违反规定指定专家。督察发现,两次评审选取的专家组长均为同一人,不仅参与该矿山日常监督管理,又作为专家出具评审意见,既作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2018年以来,滁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人员赴沙河采砂厂白果洼矿区检查20余次,却对企业未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只字未提,对未落实监理制度也未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流于形式、不严不实。2018年10月以来,南谯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人员赴白果洼矿区巡查90余次,虽然次数很多,但对沙河采石厂防盗采监控设备长时间损坏、不委托监理单位、地磅等生产设施不拆除、违反治理方案破坏山体生态环境等违规行为,仅采取口头警告、口头约谈等形式,不痛不痒、蜻蜓点水。2019年10月10日-12日,群众多次向滁州市12345市长热线等渠道反映白果洼矿区存在夜间偷采盗采现象,南谯区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对群众反映问题重视不够,调查不细致不认真,仅以现场未发现运输车辆为由,就判定不存在偷采盗采进行回复,草草了事,敷衍群众。
进矿区道路边的防偷采盗采监控设备电源线被剪断
原因分析
(一)滁州市、南谯区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淡薄,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不以为然,能拖则拖。对企业拖延整改和拒绝整改以及违反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擅自改变施工位置,对多处稳固山体实施开挖,严重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的行为听之任之。
(二)滁州市、南谯区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主体责任不到位,督促问题整改不力;日常监督检查走过场、流于形式、不严不实,对矿山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放之任之,以不痛不痒的口头要求代替责令整改、追究责任的法律约束,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