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福建一男子怀疑女友与其他男性有不正当交往,趁女友洗完澡从卫生间出来不备之机,用电线套住并紧勒其颈部,致其当场死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19日发布一审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志森与被害人朱某3(女,殁年23岁,)系男女朋友关系。因被告人吴志森怀疑被害人朱某3与其他男性有不正当交往,双方发生争吵且被害人朱某3提出分手,被告人吴志森遂萌生杀害被害人朱某3的念头并购买了背包、电线等作案工具。2020年8月30日晚22时许,被告人吴志森携带上述作案工具,潜入被害人朱某3的出租房内藏匿、守候。当晚23时40分许,被害人朱某3回到出租房。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吴志森趁被害人朱某3洗完澡从卫生间出来不备之机,用电线套住并紧勒被害人朱某3的颈部,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3符合机械性窒息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吴志森随即逃离现场,返回家中将其杀害被害人朱某3一事告知家人,并让其姐姐吴某1打电话报警。后公安民警将其带回公安机关审讯,被告人吴志森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志森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志森不能正确处理与被害人的恋爱中的情感纠纷,为泄恨竟采用电线套住并紧勒被害人朱某3的颈部的手段,致其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深,应予以严惩。其辩护人提出在本案中,被害人对恋爱矛盾激化具有一定过错责任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鉴于本案系因情感纠纷引发的案件,被告人吴志森在案发后在司法机关尚未发觉时,由其亲属向公安机关报警,自愿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庭审时能坦白交罪,应认定其具有视为自首的情节,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吴志森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朱某3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吴志森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吴志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以部分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被告人吴志森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志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