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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合肥印发口岸环节收费行为指南

©原创 2023-07-04 18:42

大皖新闻讯 合肥市口岸经营者不得以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7月4日,大皖新闻记者了解到,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口岸环节收费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合肥市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合肥市口岸环节收费行为指南(暂行)》。

不得变相强制收取费用

收费行为指南指出,合肥市口岸经营者从事口岸环节经营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合理确定市场调节价领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措施。口岸经营者要充分保障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开展各项业务要明确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交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在自愿基础上提供服务,不得以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

口岸环节收费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口岸环节收费,按照政府定价标准计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口岸环节收费,按照政府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上下浮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口岸环节收费,由口岸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和服务内容,自主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

记者注意到,收费行为指南明确口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收费项目应与口岸监管查验机构有关要求及其确定的口岸通关模式相适应,并在中国(安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口岸收费公示”栏目全面准确公示、动态更新收费目录清单,做好年度收费统计报告工作。同时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公示收费目录清单,并长期固定设置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的显著位置,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

口岸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收费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价单位、收费形式及依据、监督电话等。口岸经营者应当保证在同一时间、同一经营场所内,向不同服务对象展示的明码标价内容一致。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口岸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项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口岸经营者应当确保结算价格不高于标示的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收费行为指南明确口岸经营者在收取或者代收代付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时,要逐项列明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加价收费,不得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捆绑收取。

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口岸经营者代收代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时,要标明代收代付业务的项目和标准,倡导按照上一环节实际执行标准收取,在代收代付过程中产生的经营成本支出,可另设代理费等收费项目并予以公示。口岸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服务对象与其进行交易。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

口岸经营者服务对象享有知悉其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有权拒绝口岸经营者的强制服务行为。如发现口岸经营者涉嫌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12315热线、12345市长热线或全国12315平台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实习生郑兆琪 梁玮毓

编辑  张思平

大皖新闻讯 合肥市口岸经营者不得以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7月4日,大皖新闻记者了解到,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口岸环节收费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合肥市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合肥市口岸环节收费行为指南(暂行)》。

不得变相强制收取费用

收费行为指南指出,合肥市口岸经营者从事口岸环节经营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合理确定市场调节价领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措施。口岸经营者要充分保障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开展各项业务要明确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交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在自愿基础上提供服务,不得以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

口岸环节收费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口岸环节收费,按照政府定价标准计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口岸环节收费,按照政府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上下浮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口岸环节收费,由口岸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和服务内容,自主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

记者注意到,收费行为指南明确口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收费项目应与口岸监管查验机构有关要求及其确定的口岸通关模式相适应,并在中国(安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口岸收费公示”栏目全面准确公示、动态更新收费目录清单,做好年度收费统计报告工作。同时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公示收费目录清单,并长期固定设置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的显著位置,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

口岸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收费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价单位、收费形式及依据、监督电话等。口岸经营者应当保证在同一时间、同一经营场所内,向不同服务对象展示的明码标价内容一致。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口岸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项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口岸经营者应当确保结算价格不高于标示的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收费行为指南明确口岸经营者在收取或者代收代付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时,要逐项列明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加价收费,不得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捆绑收取。

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口岸经营者代收代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时,要标明代收代付业务的项目和标准,倡导按照上一环节实际执行标准收取,在代收代付过程中产生的经营成本支出,可另设代理费等收费项目并予以公示。口岸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服务对象与其进行交易。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

口岸经营者服务对象享有知悉其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有权拒绝口岸经营者的强制服务行为。如发现口岸经营者涉嫌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12315热线、12345市长热线或全国12315平台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实习生郑兆琪 梁玮毓

编辑  张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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