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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修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后续:建议明确业主表决比例

©原创 2021-12-20 19:03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12月14日,新安晚报、 安徽网、大皖新闻曾报道合肥市下发《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事情(《征求意见!合肥修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据悉,该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2月21日。12月20日, 合肥市蜀山区笔架山街道召开座谈会,讨论对该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建议。会上,合肥市政协委员方达夫,安徽大学副教授、社区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吴猛等人提出,建议在实施意见中明确业主表决比例。

建议在实施意见中明确业主表决比例

为推动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开展和完善,12月20日,由合肥市蜀山区笔架山街道和新安晚报社共同召开座谈会,讨论《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建议。会上,合肥市政协委员、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达夫提出,建议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实施程序第一项意见征询中明确业主表决比例的相关规定。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业主表决比例的表述并未将《民法典》中有关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到的相关规定援引。”方达夫提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申请加装电梯,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安徽大学副教授、社区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吴猛对此修改建议表示认同,他也提出了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中应该增加以上内容,“除了《民法典》,《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也是这么规定的,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改造的,应当由本幢或者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建议在阻挠电梯加装施工中明确公安机关职责

据悉,此次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强调,对已经取得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意见书的,相关业主不得阻挠、破坏施工。阻挠、破坏施工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马兵提出,建议在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公安机关应担负的职责。

“这条规定明确、强化了公安机关在加装电梯中的职责,这对于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推进具有保障作用,但是我们发现在征询意见稿第七条部门职责中并无关于公安机关应担负的职责规定,如此一来,在后续的工作实践中,会不会存在公安机关以阻挠、妨碍施工属于民事纠纷为由而不采取相应措施。”马兵说道。

此外,对于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工期的规定,即120天加两次各一个月的延期合计为180天,方达夫建议在规定中要界定遭阻挠导致施工延期的特殊情况。“这种规定总体而言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能够督促施工单位尽快推进,满足人民群众尽早坐上电梯的愿望,但该条规定应该另行考虑纠纷诉讼这一情况。”方达夫认为,如果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遇见阻扰、妨碍,业主通过起诉请求排除妨害,鉴于案件存在审理期限问题,那将在很大可能上超出上述规定施工期限,而这种超期问题又并非施工单位原因所导致,应该将上述这一特殊情况予以界定。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编辑  张大为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12月14日,新安晚报、 安徽网、大皖新闻曾报道合肥市下发《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事情(《征求意见!合肥修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据悉,该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2月21日。12月20日, 合肥市蜀山区笔架山街道召开座谈会,讨论对该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建议。会上,合肥市政协委员方达夫,安徽大学副教授、社区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吴猛等人提出,建议在实施意见中明确业主表决比例。

建议在实施意见中明确业主表决比例

为推动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开展和完善,12月20日,由合肥市蜀山区笔架山街道和新安晚报社共同召开座谈会,讨论《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建议。会上,合肥市政协委员、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达夫提出,建议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实施程序第一项意见征询中明确业主表决比例的相关规定。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业主表决比例的表述并未将《民法典》中有关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到的相关规定援引。”方达夫提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申请加装电梯,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安徽大学副教授、社区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吴猛对此修改建议表示认同,他也提出了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中应该增加以上内容,“除了《民法典》,《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也是这么规定的,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改造的,应当由本幢或者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建议在阻挠电梯加装施工中明确公安机关职责

据悉,此次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强调,对已经取得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意见书的,相关业主不得阻挠、破坏施工。阻挠、破坏施工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马兵提出,建议在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公安机关应担负的职责。

“这条规定明确、强化了公安机关在加装电梯中的职责,这对于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推进具有保障作用,但是我们发现在征询意见稿第七条部门职责中并无关于公安机关应担负的职责规定,如此一来,在后续的工作实践中,会不会存在公安机关以阻挠、妨碍施工属于民事纠纷为由而不采取相应措施。”马兵说道。

此外,对于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工期的规定,即120天加两次各一个月的延期合计为180天,方达夫建议在规定中要界定遭阻挠导致施工延期的特殊情况。“这种规定总体而言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能够督促施工单位尽快推进,满足人民群众尽早坐上电梯的愿望,但该条规定应该另行考虑纠纷诉讼这一情况。”方达夫认为,如果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遇见阻扰、妨碍,业主通过起诉请求排除妨害,鉴于案件存在审理期限问题,那将在很大可能上超出上述规定施工期限,而这种超期问题又并非施工单位原因所导致,应该将上述这一特殊情况予以界定。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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