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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合肥李荣国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二审维持原判

©原创 2021-11-16 09:18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近日,合肥中院对李荣国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李荣国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等,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李荣国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刘功义、李厚荣、薛红军、匡光荣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业务。李荣国以其自己及妻子名义,向不特定借款人放贷,出具借据上的利率部分或空白或2分至3分月息,但实际却以5分至6分的高息收取借款人砍头息和月息,并要求借款人利息必须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准转账、不打收条,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隐瞒还款事实,逃避打击。期间,匡光荣多次作为担保人,介绍他人从李荣国处借款。针对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李荣国分别安排刘功义、李厚荣、薛红军、匡光荣到借款人、担保人、共同借款人的单位、住处等地采取殴打、威胁、拘禁、纠缠等暴力或“软暴力”方式给上述人员及其家人施加压力,迫使借款人还款。李荣国等人实施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李荣国为首要分子,以刘功义、李厚荣、薛红军、匡光荣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合肥中院认为,李荣国等人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编辑:彭玲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近日,合肥中院对李荣国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李荣国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等,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李荣国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刘功义、李厚荣、薛红军、匡光荣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业务。李荣国以其自己及妻子名义,向不特定借款人放贷,出具借据上的利率部分或空白或2分至3分月息,但实际却以5分至6分的高息收取借款人砍头息和月息,并要求借款人利息必须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准转账、不打收条,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隐瞒还款事实,逃避打击。期间,匡光荣多次作为担保人,介绍他人从李荣国处借款。针对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李荣国分别安排刘功义、李厚荣、薛红军、匡光荣到借款人、担保人、共同借款人的单位、住处等地采取殴打、威胁、拘禁、纠缠等暴力或“软暴力”方式给上述人员及其家人施加压力,迫使借款人还款。李荣国等人实施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李荣国为首要分子,以刘功义、李厚荣、薛红军、匡光荣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合肥中院认为,李荣国等人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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