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肥西检察消息 为讨还欠债,非法拘禁他人。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日前张某甲、张乙、张丙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至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不等刑罚。
案情回顾:2017年11月,张某甲经人介绍从石某某处以13.6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一套,并全部支付完毕。2018年6月,石某某的家人以石某某无独立处置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年8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结束后,张某甲邀集张乙、张丙采取勒脖子、拧胳膊的方式将石某某带上车,强行带至酒店房间。在房间内,张某甲对石某某罚跪,要求其自打耳光,并对其进行踢打,逼其写下借条。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甲、张乙、张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一、请记住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二、检察官提醒: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索要正当债务也无可厚非,但如果采取不正当甚至非法手段,那就是法律所不容。张某甲等三人本可通过合法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诉求,但法律意识淡薄,非法讨要债务,把合法变成了违法犯罪,教训至深当引起大家的警醒,如遇到此类情形,切不可鲁莽行事而后悔莫及。
编辑 王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