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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阳法院审结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原创 2021-06-04 21:51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消息,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判决了两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

急需还贷卖账户 竹篮打水一场空

被告人乐某是被告人强某女友的好朋友,2019年,乐某因为办理了整容贷款急需用钱,强某则为获取非法提成,明知上游犯罪团伙获取对公账户是用于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积极寻找多人开办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两人一拍即合,强某告知乐某可以使用她的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办理对公账户,事成后会分她一笔钱。乐某虽知道强某说的对公账户将用于网络赌博、网络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为赚取非法利益,仍在强某的介绍下,同意上线人员使用其身份证先后在合肥市内注册办理了4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前往银行办理了3家公司的对公账户用以出售。

随后,乐某和朋友聊起此事,其朋友告知此事是违法犯罪。乐某因惧怕违法被处罚欲注销账户,但因不记得具体的对公账户名称,强某称注销还需1万余元,乐某因为贷款压力无法拿出,注销未果。最终,因未达到上线人员要求的4套数量,二人未能拿到提成。乐某事后梳理自己的转账记录,上线人员只给她陆续转了三百余元作为车费报销。

经公安机关侦查,强某、乐某注册公司并开立的对公账户,支付结算入账金额高达人民币334.7万余元。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强某、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公诉机关以强某、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由,向庐阳法院提起公诉。

庐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强某、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属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应按照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分别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强某、乐某均系自动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等条款规定,判决被告人强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卖银行卡谋小利 入刑赔钱悔大了

2018年6月,小伙刘某在微信群里看到卡某发布“办理银行卡兼职赚钱”的信息,便主动与其联系,得知其以每张200元的价格收购银行卡。刘某便按其的要求,实名办理了5张银行卡,后均出售给卡某,其中4张银行卡被卡某等人用于网络犯罪活动,1张银行卡被退回。经审理查明,刘某实名办理的4张银行卡被他人支付、结算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1017.4万余元。据刘某供述,其通过出售2018年8月至11月所办4张银行卡获利800元。

2020年1月,刘某在卡某唆使下,得知其售出的一张卡内有人民币3015元未被取出,遂持身份证前往银行办理销卡并补办新卡,后将卡内资金3015元取出后,与卡某均分。2020年3月28日,刘某在合肥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以刘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为由,向庐阳法院提起公诉。

庐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其提供的银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实施网络犯罪行为,仍向他人出售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人民币3015元,数额较大,均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刘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系初犯,犯盗窃罪因受他人唆使,且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有关联,相对普通盗窃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其已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等条款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对被告人刘某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815元,予以没收。

近年来,由于信息网络的普及,大大方便了我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但与此同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也日益增多。文中的两起案件,均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尽管没有直接参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但其提供了自己个人信息所办理的对公账户、银行卡,导致被用于网络赌博资金结算、流转网络贷款诈骗资金等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深刻认识非法买卖对公账户、银行卡、手机卡等的严重危害和法律后果,一定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切勿因蝇头小利而迷惑双眼,坚决不当犯罪分子的帮凶。

编辑:陶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消息,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判决了两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

急需还贷卖账户 竹篮打水一场空

被告人乐某是被告人强某女友的好朋友,2019年,乐某因为办理了整容贷款急需用钱,强某则为获取非法提成,明知上游犯罪团伙获取对公账户是用于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积极寻找多人开办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两人一拍即合,强某告知乐某可以使用她的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办理对公账户,事成后会分她一笔钱。乐某虽知道强某说的对公账户将用于网络赌博、网络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为赚取非法利益,仍在强某的介绍下,同意上线人员使用其身份证先后在合肥市内注册办理了4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前往银行办理了3家公司的对公账户用以出售。

随后,乐某和朋友聊起此事,其朋友告知此事是违法犯罪。乐某因惧怕违法被处罚欲注销账户,但因不记得具体的对公账户名称,强某称注销还需1万余元,乐某因为贷款压力无法拿出,注销未果。最终,因未达到上线人员要求的4套数量,二人未能拿到提成。乐某事后梳理自己的转账记录,上线人员只给她陆续转了三百余元作为车费报销。

经公安机关侦查,强某、乐某注册公司并开立的对公账户,支付结算入账金额高达人民币334.7万余元。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强某、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公诉机关以强某、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由,向庐阳法院提起公诉。

庐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强某、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属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应按照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分别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强某、乐某均系自动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等条款规定,判决被告人强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卖银行卡谋小利 入刑赔钱悔大了

2018年6月,小伙刘某在微信群里看到卡某发布“办理银行卡兼职赚钱”的信息,便主动与其联系,得知其以每张200元的价格收购银行卡。刘某便按其的要求,实名办理了5张银行卡,后均出售给卡某,其中4张银行卡被卡某等人用于网络犯罪活动,1张银行卡被退回。经审理查明,刘某实名办理的4张银行卡被他人支付、结算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1017.4万余元。据刘某供述,其通过出售2018年8月至11月所办4张银行卡获利800元。

2020年1月,刘某在卡某唆使下,得知其售出的一张卡内有人民币3015元未被取出,遂持身份证前往银行办理销卡并补办新卡,后将卡内资金3015元取出后,与卡某均分。2020年3月28日,刘某在合肥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以刘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为由,向庐阳法院提起公诉。

庐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其提供的银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实施网络犯罪行为,仍向他人出售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人民币3015元,数额较大,均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刘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系初犯,犯盗窃罪因受他人唆使,且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有关联,相对普通盗窃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其已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等条款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对被告人刘某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815元,予以没收。

近年来,由于信息网络的普及,大大方便了我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但与此同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也日益增多。文中的两起案件,均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尽管没有直接参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但其提供了自己个人信息所办理的对公账户、银行卡,导致被用于网络赌博资金结算、流转网络贷款诈骗资金等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深刻认识非法买卖对公账户、银行卡、手机卡等的严重危害和法律后果,一定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切勿因蝇头小利而迷惑双眼,坚决不当犯罪分子的帮凶。

编辑: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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