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3月31日下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法庭判定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案件系迎江法院办理的首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经审理查明:某支付平台系无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资质的“第四方支付平台”,俗称“跑分平台”。该平台通过招募下游码商,为上游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商户提供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俗称“洗钱”。码商在进入跑分前需向平台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上游商户需要洗钱时,在平台内发布该信息,下游码商可以抢单,抢单成功后,上游商户根据下游码商在该平台内提供的支付宝收款码将违法犯罪所得通过扫码方式转移至下游码商支付宝内,同时码商将获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2020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乙、郭某丙(另处)得知通过该平台“跑分”可以赚取佣金,遂由刘某甲、郭某丙各出资3万元,由张某乙主要负责实际操作,三人合作“跑分”,并约定所得佣金刘某甲分40%、张某乙、郭某丙各分30%。2020年5月10日后,冯某某(在逃)、何某某(在逃)加入合作,刘某甲、张某乙、郭某丙三人作为一方分得一半佣金,再按之前三人约定分成。刘某甲、张某乙等人利用购买来的支付宝账户及各自名下银行卡在该平台进行“跑分”,截止2020年5月底,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乙在该平台“跑分”总流水为11402515.61元,刘某甲个人获利34718元,张某乙个人获利26038元。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刘某甲、张某乙家属分别代为退缴违法所得34718元、2603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伙同他人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上述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叶晨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蒋六乔
编辑 张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