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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司货款111万余元 三名“80后”男子被提起公诉

©原创 2021-03-23 00:05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三名“80后”男子为牟取私利,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货款、受贿。其中两名男子侵占极光公司支付的货款111.811万元,数额巨大。另一名男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收受 “感谢费”26.5万元。3月22日,肥西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了该案起诉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出生,安徽省合肥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合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销售总监。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0年出生,江苏省锡山市人,汉族,大学本科,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人费某某,男,1988年出生,安徽省泾县人,汉族,大专文化,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至8月期间,时任合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合肥**公司)副总经理兼销售总监的林某某在负责“**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指挥中心迁建信息化项目采购LED显示系统采购项目” 大屏(以下简称“**交警LED屏”)采购过程中,为谋取私利,利用其系该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与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负责人许某某商议,通过上海**公司来采购深圳**电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的LED大屏。后,被告人林某某向**公司领导谎称上海**系深圳**的代理商,采购LED大屏必须通过上海**才能进行。2017年6月6日,被告人林某某欺骗**公司领导与被告人许某某的上海**签订了合同价款为539.79元的高价采购合同。被告人许某某为了牟取更大利润,私下要求深圳**业务员费某某向**公司申请特价,并承诺给予好处。同年6月7日,被告人许某某以370万元的价格与深圳**签订了采购合同。

合肥**公司与许某某签订的合同生效后,合肥**公司依合同约定向上海**分两次支付货款485.811万元,余款53.979万元因公司发现上述情况而未继续支付。被告人许某某收到合肥**公司支付的货款后,向深圳**公司支付货款370万元,并购买4万元大屏配套控制器;向被告人林某某给付61.2万元;向被告人费某某给付26.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许某某、费某某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肥西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许某某为牟取私利,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增设交易中间环节,侵占极光公司支付的货款111.81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费某某为牟取私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许某某谋取利益后,收受 “感谢费”26.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彭玲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三名“80后”男子为牟取私利,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货款、受贿。其中两名男子侵占极光公司支付的货款111.811万元,数额巨大。另一名男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收受 “感谢费”26.5万元。3月22日,肥西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了该案起诉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出生,安徽省合肥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合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销售总监。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0年出生,江苏省锡山市人,汉族,大学本科,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人费某某,男,1988年出生,安徽省泾县人,汉族,大专文化,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至8月期间,时任合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合肥**公司)副总经理兼销售总监的林某某在负责“**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指挥中心迁建信息化项目采购LED显示系统采购项目” 大屏(以下简称“**交警LED屏”)采购过程中,为谋取私利,利用其系该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与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负责人许某某商议,通过上海**公司来采购深圳**电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的LED大屏。后,被告人林某某向**公司领导谎称上海**系深圳**的代理商,采购LED大屏必须通过上海**才能进行。2017年6月6日,被告人林某某欺骗**公司领导与被告人许某某的上海**签订了合同价款为539.79元的高价采购合同。被告人许某某为了牟取更大利润,私下要求深圳**业务员费某某向**公司申请特价,并承诺给予好处。同年6月7日,被告人许某某以370万元的价格与深圳**签订了采购合同。

合肥**公司与许某某签订的合同生效后,合肥**公司依合同约定向上海**分两次支付货款485.811万元,余款53.979万元因公司发现上述情况而未继续支付。被告人许某某收到合肥**公司支付的货款后,向深圳**公司支付货款370万元,并购买4万元大屏配套控制器;向被告人林某某给付61.2万元;向被告人费某某给付26.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许某某、费某某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肥西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许某某为牟取私利,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增设交易中间环节,侵占极光公司支付的货款111.81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费某某为牟取私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许某某谋取利益后,收受 “感谢费”26.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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