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为实施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由参与集资建房的30户村民自主推选成立集资建房四人领导小组,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小组成员,收取集资款后,未上交给集资建房领导小组或村委会,被其非法占有。3月15日,中国检察网公布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开始,五河县沱湖乡某村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通过村民集资建房的形式解决住房建设问题,在村委会的组织下,由参与集资建房的30户村民自主推选成立某村集资建房四人领导小组,小组在村委会的监督和指导下具体负责收取集资款和监督房屋质量等事项。根据集资建房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小组成员,负责收取自己户、刘某甲、刘某乙、朱某某4户的集资款。按照施工进度,在房屋开工建设时,被告人刘某某经手收取了上述4户每户5万元共计20万元的集资款,并上交给了集资建房领导小组;之后,被告人刘某某经手陆续收取了刘某甲、刘某乙两户每户7万元共计14万元的集资款,但未上交给集资建房领导小组或村委会,被其非法占有。
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向本院退出14万元赃款。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张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