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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并收买执法人员 21名被告获刑

©原创 2023-06-12 21:48

大皖新闻讯    一公司非法占用安徽省某县某山场国家二级公益林林地进行石料开采;多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商议采取“采用一体”方式在长江流域当涂段红太阳锚地至宝塔口水域盗采江砂;七家单位占用耕地3.4公顷用于石料堆场和搅拌站等,6月12日下午,安徽省检察院在《生态检察助力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新闻发布会现场,发布了安徽省检察机关惩治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违法犯罪六个典型案例(以下为节选)。

案例一: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诉某矿山公司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巢湖A矿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矿山公司)是巢湖市一家矿产品开采加工企业。2018年下半年,该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非法占用某县某山场国家二级公益林林地进行石料开采。

经鉴定,A矿山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5.9亩,致被占用区域林地上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2022年4月26日,A矿山公司及其相关主管人员均被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毁林地未得到有效修复。

2022年6月,某县林业建设服务中心组织案涉林地修复方案的编制和评审,修复费用为567542.42元,方案编制费用37000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能动探索“生态修复+企业合规+碳汇赔偿”的模式,成功办理破坏森林资源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检察建议推动企业合规整改,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结合合规整改情况和听证意见,确定企业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在充分维护公共利益前提下,同意企业以认购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惩罚性赔偿责任,并通过调解方式实现全部诉讼目的。

既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固碳增汇协同推进”原则,又正向激励企业从生态破坏者成为生态修复者和保护者,最大限度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办理的翟某某等21人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翟某某,系恶势力组织纠集者。

被告人胡某某,系恶势力组织成员。

被告人刘某某,系恶势力组织成员。

其他18名涉案人员基本情况略。

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翟某某、竺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商议采取“采用一体”方式在长江流域当涂段红太阳锚地至宝塔口水域盗采江砂。

翟某某负责对外联络、踩点望风,并拉拢、收买当涂县长江采砂管理服务中心、当涂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获取执法路线,同时,多次纠集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等人实施盯梢长江采砂管理服务部门负责人、跟踪执法艇等行为,先后实施寻衅滋事等5起违法犯罪活动。

截止2021年4月,翟某某等人累计盗采江砂18701.6吨,价值1357601.46元。翟某某、胡某某、刘某某通过“以商养恶”“以恶护商”方式在长江当涂段形成了非法控制的重大影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12月31日至2023年2月9日,当涂县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对翟某某等21人分批向当涂县法院提起公诉。截至2023年4月12日,法院分别对21名被告人判处九个月到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中,恶势力犯罪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服判,无一人上诉。

案例三: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耕地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2018年,北京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等七家单位分别承建怀远县道路等工程施工,占用耕地3.4公顷用于石料堆场和搅拌站等,其中涉及占用榴城镇四个地块1.9公顷、唐集镇一个地块0.22公顷、陈集镇一地块0.56公顷、荆山镇一地块0.72公顷。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怀远县院)开展耕地保护专项公益诉讼监督行动发现案件线索。

【诉讼过程】

因榴城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耕地保护职责,怀远县院报请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商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于2023年3月2日以榴城镇政府为被告,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耕地保护职责,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占用行为,恢复耕地。

案件审理期间,榴城镇政府积极履职,依法处置非法占用耕地,恢复耕地原有状态,书面报告相关整改情况。怀远县院组织主管部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召开听证会,一致认为相关问题得到有效整改,被占用耕地恢复耕种条件,可以建议法院终结诉讼。

鉴于检察公益诉讼的目的全部实现,蚌山区法院遂采纳检察建议,于2023年5月26日裁定本案终结诉讼。

大皖新闻记者 赵琳

编辑  张思平

大皖新闻讯    一公司非法占用安徽省某县某山场国家二级公益林林地进行石料开采;多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商议采取“采用一体”方式在长江流域当涂段红太阳锚地至宝塔口水域盗采江砂;七家单位占用耕地3.4公顷用于石料堆场和搅拌站等,6月12日下午,安徽省检察院在《生态检察助力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新闻发布会现场,发布了安徽省检察机关惩治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违法犯罪六个典型案例(以下为节选)。

案例一: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诉某矿山公司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巢湖A矿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矿山公司)是巢湖市一家矿产品开采加工企业。2018年下半年,该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非法占用某县某山场国家二级公益林林地进行石料开采。

经鉴定,A矿山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5.9亩,致被占用区域林地上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2022年4月26日,A矿山公司及其相关主管人员均被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毁林地未得到有效修复。

2022年6月,某县林业建设服务中心组织案涉林地修复方案的编制和评审,修复费用为567542.42元,方案编制费用37000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能动探索“生态修复+企业合规+碳汇赔偿”的模式,成功办理破坏森林资源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检察建议推动企业合规整改,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结合合规整改情况和听证意见,确定企业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在充分维护公共利益前提下,同意企业以认购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惩罚性赔偿责任,并通过调解方式实现全部诉讼目的。

既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固碳增汇协同推进”原则,又正向激励企业从生态破坏者成为生态修复者和保护者,最大限度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办理的翟某某等21人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翟某某,系恶势力组织纠集者。

被告人胡某某,系恶势力组织成员。

被告人刘某某,系恶势力组织成员。

其他18名涉案人员基本情况略。

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翟某某、竺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商议采取“采用一体”方式在长江流域当涂段红太阳锚地至宝塔口水域盗采江砂。

翟某某负责对外联络、踩点望风,并拉拢、收买当涂县长江采砂管理服务中心、当涂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获取执法路线,同时,多次纠集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等人实施盯梢长江采砂管理服务部门负责人、跟踪执法艇等行为,先后实施寻衅滋事等5起违法犯罪活动。

截止2021年4月,翟某某等人累计盗采江砂18701.6吨,价值1357601.46元。翟某某、胡某某、刘某某通过“以商养恶”“以恶护商”方式在长江当涂段形成了非法控制的重大影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12月31日至2023年2月9日,当涂县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对翟某某等21人分批向当涂县法院提起公诉。截至2023年4月12日,法院分别对21名被告人判处九个月到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中,恶势力犯罪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服判,无一人上诉。

案例三: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耕地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2018年,北京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等七家单位分别承建怀远县道路等工程施工,占用耕地3.4公顷用于石料堆场和搅拌站等,其中涉及占用榴城镇四个地块1.9公顷、唐集镇一个地块0.22公顷、陈集镇一地块0.56公顷、荆山镇一地块0.72公顷。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怀远县院)开展耕地保护专项公益诉讼监督行动发现案件线索。

【诉讼过程】

因榴城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耕地保护职责,怀远县院报请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商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于2023年3月2日以榴城镇政府为被告,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耕地保护职责,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占用行为,恢复耕地。

案件审理期间,榴城镇政府积极履职,依法处置非法占用耕地,恢复耕地原有状态,书面报告相关整改情况。怀远县院组织主管部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召开听证会,一致认为相关问题得到有效整改,被占用耕地恢复耕种条件,可以建议法院终结诉讼。

鉴于检察公益诉讼的目的全部实现,蚌山区法院遂采纳检察建议,于2023年5月26日裁定本案终结诉讼。

大皖新闻记者 赵琳

编辑  张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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