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舒城县7岁男孩小雨(化名)奔跑时,腿部让徐某搁置在路边的一桶热水烫伤。因赔偿产生分歧,小雨父亲作为监护人将徐某诉至法院。大皖新闻记者12月30日上午从法官处了解到,舒城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判令原告自行承担60%的责任,被告承担40%的责任。
大皖新闻记者了解到,2022年6月19日20时许,被告徐某将盛有热水的桶放在路边电瓶车上。此时,在外面玩耍的小雨被其奶奶叫回家,正好经过此处。在奔跑过程中,小雨左手臂撞到电瓶车雨棚,右腿撞到电瓶车边上的热水桶,导致热水烫伤小雨右腿。事发后,被告带原告小雨去医院救治。后双方因赔偿事宜产生分歧。2022年12月,原告小雨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徐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计20556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系未成年人,其在奔跑回家时,未注意到停放在路边的电瓶车及水桶,其左手臂撞到电瓶车雨棚,右腿撞到热水桶,造成右腿烫伤,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奶奶喊其回家,两人在回家途中,原告奶奶作为其监护人,应当预见原告作为未成年人,在前奔跑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及风险,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未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及监护不力的责任。原告在纠纷发生起因上有一定的过错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后果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被告将一桶热水放在路边后离开,应当预见盛夏季节热水可能对过往的行人造成伤害,而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虽然在客观上无侵权行为,主观上亦无故意,但是其过失行为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的后果,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核定,原告产生的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各项损失共计11805.50元,原告自行承担60%,即7083.30元,被告承担40%即4722.2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各项经济损失4722.2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方芳 晋尧 大皖新闻记者 窦祖军
编辑 王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