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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网上吐槽前“东家” 被舒城法院判决书面赔礼道歉

©原创 2022-10-10 21:00

大皖新闻讯  在网络社交软件平台上分享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是时下人们热衷的表达方式,殊不知网络世界的不当言论也可能会构成侵权。这不,舒城居民王某、张某曾供职舒城县某珠宝店,因店内金手镯丢失而被均摊扣工资,二人对此管理方式不满,离职后在抖音上发图片“吐槽”,该店以名誉受损将王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按天数赔偿损失暂计6万元直至删除抖音为止。

这起名誉权纠纷案近日在舒城县法院审理。大皖新闻记者10月10日了解到,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张某停止侵害并向原告某珠宝店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张贴在法院广告栏中和原告门前;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至11月,王某与张某先后入职原告舒城县某珠宝店。今年1月31日至2月1日,店内丢失一只手镯。原告以此为由扣发刘某工资980元,扣发张某工资772元。今年2月,两被告先后离职。今年3月,王某、张某因不满原告因丢失物品扣发其工资,将该事件公布于抖音平台。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以丢失一只手镯为由扣发两被告工资,两被告未通过正当途径进行维权,而是将自己所拍的有关原告的店面照片上传到抖音平台并进行评论,该行为对原告的声望、信用等社会评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且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考虑到原告的业务经营范围,责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作出书面赔礼道歉以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因原告不能证明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故原告诉请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不予支持。随后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方芳 大皖新闻记者 窦祖军

编辑 张大为

大皖新闻讯  在网络社交软件平台上分享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是时下人们热衷的表达方式,殊不知网络世界的不当言论也可能会构成侵权。这不,舒城居民王某、张某曾供职舒城县某珠宝店,因店内金手镯丢失而被均摊扣工资,二人对此管理方式不满,离职后在抖音上发图片“吐槽”,该店以名誉受损将王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按天数赔偿损失暂计6万元直至删除抖音为止。

这起名誉权纠纷案近日在舒城县法院审理。大皖新闻记者10月10日了解到,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张某停止侵害并向原告某珠宝店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张贴在法院广告栏中和原告门前;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至11月,王某与张某先后入职原告舒城县某珠宝店。今年1月31日至2月1日,店内丢失一只手镯。原告以此为由扣发刘某工资980元,扣发张某工资772元。今年2月,两被告先后离职。今年3月,王某、张某因不满原告因丢失物品扣发其工资,将该事件公布于抖音平台。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以丢失一只手镯为由扣发两被告工资,两被告未通过正当途径进行维权,而是将自己所拍的有关原告的店面照片上传到抖音平台并进行评论,该行为对原告的声望、信用等社会评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且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考虑到原告的业务经营范围,责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作出书面赔礼道歉以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因原告不能证明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故原告诉请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不予支持。随后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方芳 大皖新闻记者 窦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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