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据滁州市南谯区法院11月2日发布,近日,南谯区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被告人李某、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同时对三名被告人并处罚金。
李某、童某、张某系假冒洋河系列白酒销售链条的上下游关系。2019年以来,李某通过网购的黑卡联系卖酒老王,在明知老王销售的酒是假冒洋河系列白酒后,仍多次向其低价购进,并加价推销给开烟酒店的老板童某。童某在假酒巨大利润的诱惑下,低价购进后加价销售给张某。张某从童某处购买假酒后再销售给他人。至案发,李某违法所得不少于7万元,童某违法所得不少于10万元,张某违法所得不少于6万元。
南谯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童某、张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销售,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三名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均可从轻、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