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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大量客户投资 合肥包河法院公开宣判这起诈骗案

©原创 2022-08-01 22:21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合肥包河法院消息,日前,包河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养老诈骗案件。

被告人苗某系康年公司实际负责人,该公司于2011年2月16日成立,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经营范围生物科技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保健品、保健食品批发、零售等。

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之间,未经金融部门依法批准,被告人苗某以康年公司名义通过加入会员、推销保健品的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发放广告宣传单,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大量客户投资。被告人苗某通过主要收取现金方式,掩盖资金交易过程,隐匿资金去向。期间被告人李某旺明知苗某未经金融部门依法批准,仍帮助被告人苗某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经审计,其中集资参与人189人,投资金额8154000元,实际损失7729820元。

另查明:田某珍投资20000元,收回14800元,损失5200元;田某珍另投资8000元全部损失。田某珍共损失13200元。潘某兰投资10000元,收回2900元,损失7100元。李某贵投资60000元,其中收条签署人为李某旺的20000元,收回2000元,损失58000元。

综上,经审计审核,涉案集资参与人192人,投资金额合计8252000元,实际损失金额合计7808120元。

公诉机关指控,其中收条签署人为李某旺的投资金额为1891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旺主动退缴本人全部违法所得50000元至本院账户。

包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通过推介会对外宣传,以预付款成为会员方式,以高额利息相引诱,向社会不特定人192人集资8252000元,造成实际损失7808120元,且拒不交待资金去向,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旺明知苗某未经金融部门依法批准,仍帮助被告人苗某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公诉机关指控其吸收资金189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本案被告人苗某、李某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量刑情节,决定给予被告人苗某相应的处罚,对被告人李某旺从轻处罚。

遂判决被告人苗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决被告人李某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李某旺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50000元按比例返还各集资参与人;继续追缴被告人苗某违法所得7758120元返还各集资参与人。

编辑 陶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合肥包河法院消息,日前,包河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养老诈骗案件。

被告人苗某系康年公司实际负责人,该公司于2011年2月16日成立,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经营范围生物科技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保健品、保健食品批发、零售等。

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之间,未经金融部门依法批准,被告人苗某以康年公司名义通过加入会员、推销保健品的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发放广告宣传单,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大量客户投资。被告人苗某通过主要收取现金方式,掩盖资金交易过程,隐匿资金去向。期间被告人李某旺明知苗某未经金融部门依法批准,仍帮助被告人苗某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经审计,其中集资参与人189人,投资金额8154000元,实际损失7729820元。

另查明:田某珍投资20000元,收回14800元,损失5200元;田某珍另投资8000元全部损失。田某珍共损失13200元。潘某兰投资10000元,收回2900元,损失7100元。李某贵投资60000元,其中收条签署人为李某旺的20000元,收回2000元,损失58000元。

综上,经审计审核,涉案集资参与人192人,投资金额合计8252000元,实际损失金额合计7808120元。

公诉机关指控,其中收条签署人为李某旺的投资金额为1891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旺主动退缴本人全部违法所得50000元至本院账户。

包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通过推介会对外宣传,以预付款成为会员方式,以高额利息相引诱,向社会不特定人192人集资8252000元,造成实际损失7808120元,且拒不交待资金去向,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旺明知苗某未经金融部门依法批准,仍帮助被告人苗某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公诉机关指控其吸收资金189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本案被告人苗某、李某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量刑情节,决定给予被告人苗某相应的处罚,对被告人李某旺从轻处罚。

遂判决被告人苗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决被告人李某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李某旺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50000元按比例返还各集资参与人;继续追缴被告人苗某违法所得7758120元返还各集资参与人。

编辑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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