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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盗取他人扶贫款 利辛县一村干部被判刑

©原创 2022-05-24 21:27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利辛法院消息,近日,利辛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结了一起发生在扶贫领域的贪污罪、盗窃罪案件,被告人梁某某因犯盗窃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梁某某在上诉期内未上诉,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经查,被告人梁某某原任巩店镇某某村村委会主任,2008年至2018年,梁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政府委托其从事相关工作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79500元。2015年至2018年,梁某某以上报信息方便为由,让村里的贫困户把小康本存放在其处,在贫困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盗取钱款共计49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盗取他人扶贫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由于被害人均为贫困户,且部分被害人系残疾人,账户内的资金均具有扶贫性质,公诉机关指控数额已达到相关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可以认定为构成其他严重情节;又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 彭玲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利辛法院消息,近日,利辛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结了一起发生在扶贫领域的贪污罪、盗窃罪案件,被告人梁某某因犯盗窃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梁某某在上诉期内未上诉,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经查,被告人梁某某原任巩店镇某某村村委会主任,2008年至2018年,梁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政府委托其从事相关工作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79500元。2015年至2018年,梁某某以上报信息方便为由,让村里的贫困户把小康本存放在其处,在贫困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盗取钱款共计49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盗取他人扶贫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由于被害人均为贫困户,且部分被害人系残疾人,账户内的资金均具有扶贫性质,公诉机关指控数额已达到相关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可以认定为构成其他严重情节;又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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