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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滁州一男子领刑受罚

©原创 2022-03-02 19:47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天长市人民法院消息,近日,天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崇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被告人崇某明知“啊桂”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经他人介绍,将其本人的两套银行卡(含U盾)出售给“啊桂”。2021年1月,又将另外三人办理的五套银行卡(含手机卡、K宝和U盾)通过邮寄方式出售给“啊桂”。经统计,上述七张银行卡交易流水共计573万余元,共有30余名受害人向上述银行卡转入资金共计146万余元,崇某从中获利1.25万元。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先后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退出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崇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崇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 彭玲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天长市人民法院消息,近日,天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崇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被告人崇某明知“啊桂”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经他人介绍,将其本人的两套银行卡(含U盾)出售给“啊桂”。2021年1月,又将另外三人办理的五套银行卡(含手机卡、K宝和U盾)通过邮寄方式出售给“啊桂”。经统计,上述七张银行卡交易流水共计573万余元,共有30余名受害人向上述银行卡转入资金共计146万余元,崇某从中获利1.25万元。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先后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退出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崇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崇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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