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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宣判 4人获刑罚

©原创 2022-02-24 17:47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广德法院消息,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租银行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2月22日,广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2021年7月,被告人王某进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的7张银行卡出售给朱某(另案处理)用于支付结算网络犯罪所得,获利人民币8000元。同年8月,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4张银行卡出售给王某进,王某进再加价出售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网络犯罪所得。经查,上述11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7172余万元。

2021年9月,被告人王某进在朱某(另案处理)的授意下,伙同余某(另案处理),将余某提供给他人使用的银行卡挂失并补办后窃取卡内人民币10626.02元,王某进分得人民币6000元。同样的方式,被告人王某窃取人民币20000元,分得人民币9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进、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王某进、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鉴于王某进、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赃款,故对二人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王某进、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另一起案件被告人戴某和龚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到案后,有坦白和自首情节,主动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编辑 陶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广德法院消息,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租银行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2月22日,广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2021年7月,被告人王某进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的7张银行卡出售给朱某(另案处理)用于支付结算网络犯罪所得,获利人民币8000元。同年8月,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4张银行卡出售给王某进,王某进再加价出售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网络犯罪所得。经查,上述11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7172余万元。

2021年9月,被告人王某进在朱某(另案处理)的授意下,伙同余某(另案处理),将余某提供给他人使用的银行卡挂失并补办后窃取卡内人民币10626.02元,王某进分得人民币6000元。同样的方式,被告人王某窃取人民币20000元,分得人民币9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进、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王某进、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鉴于王某进、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赃款,故对二人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王某进、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另一起案件被告人戴某和龚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到案后,有坦白和自首情节,主动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编辑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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