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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绩溪一恶势力犯罪团伙4人受审

©原创 2022-03-02 19:07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绩溪县人民法院消息,3月2日,绩溪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恶案件,被告人胡某福、廖某宝、唐某、洪某到庭受审。因疫情防控需要,庭审依托法庭和看守所的两个视频终端,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胡某福、廖某宝等人为攫取经济利益,以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为依托,在绩溪城区非法从事高额放贷活动,被告人胡某福负责出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虚假合同,并通过合伙、提成、发放工资、雇佣等方式,分别先后笼络廖某宝、洪某、唐某等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向借款人索债、解决个人纠纷,多次共同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以贷养恶、以恶护贷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胡某福等人通过强迫交易非法获利10万元;通过寻衅滋事行为进行索债,非法获取高额利息共计8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福、廖某宝退出非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福、廖某宝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收购公司股份,数额达10万,情节严重,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福、廖某宝、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福、廖某宝、洪某多次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福、廖某宝、洪某、唐某以某物资贸易公司为依托,在绩溪县城区从事非法放贷过程中,共同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多种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该犯罪团伙符合恶势力犯罪,依法应当按照各被告人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

合议庭就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事实,依法进行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分别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围绕定罪和量刑,公诉机关、被告人和辩护人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依次作了最后陈述,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

因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编辑 彭玲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绩溪县人民法院消息,3月2日,绩溪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恶案件,被告人胡某福、廖某宝、唐某、洪某到庭受审。因疫情防控需要,庭审依托法庭和看守所的两个视频终端,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胡某福、廖某宝等人为攫取经济利益,以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为依托,在绩溪城区非法从事高额放贷活动,被告人胡某福负责出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虚假合同,并通过合伙、提成、发放工资、雇佣等方式,分别先后笼络廖某宝、洪某、唐某等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向借款人索债、解决个人纠纷,多次共同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以贷养恶、以恶护贷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胡某福等人通过强迫交易非法获利10万元;通过寻衅滋事行为进行索债,非法获取高额利息共计8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福、廖某宝退出非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福、廖某宝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收购公司股份,数额达10万,情节严重,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福、廖某宝、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福、廖某宝、洪某多次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福、廖某宝、洪某、唐某以某物资贸易公司为依托,在绩溪县城区从事非法放贷过程中,共同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多种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该犯罪团伙符合恶势力犯罪,依法应当按照各被告人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

合议庭就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事实,依法进行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分别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围绕定罪和量刑,公诉机关、被告人和辩护人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依次作了最后陈述,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

因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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