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2021年10月,寿县的王师傅驾驶洒水车作业时未播放音乐,不慎将水洒至路人王某某身上,王某某追上其理论时,捣了王师傅胸部一拳,致其受伤,因医药费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王师傅将王某某告上了法庭。日前,寿县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王师傅自行担责10%,王某某担责90%,遂判决王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王师傅损失4068.38元。
洒水车未播放音乐,水洒至路人身上引矛盾
判决书显示,2021年10月7日下午15时左右,原告王师傅驾驶洒水车行驶至寿县一路口,因未播放音乐,洒水时将水喷到安康大道路边修车的被告王某某身上,王某某找驾驶员王师傅理论,后王某某用拳头朝王师傅胸部捣了一拳,导致王师傅受伤。
经王师傅报警,王某某被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1年10月7日,王师傅因胸部损伤入寿县第二人民医院(寿县县医院南区)治疗,2020年10月15日出院,共住院8天,共花去医药费用2570.66元。
王师傅认为,自己受伤是王某某造成的,应该赔偿相关医药费等损失,因协商未果,将王某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驾驶员担责10%,对方担责90%赔偿4000多元
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原告王师傅受到被告王某某击打致胸部损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师傅因此住院治疗,造成相应经济损失,其损失与王某某存在因果关系,故对王师傅要求王某某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王师傅驾驶洒水车行驶作业时未播放洒水提醒音乐,导致在路边修车的王某某未能及时提前避让,故王师傅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王某某的赔偿责任;综合案情,由王师傅自行负担各项损失的10%,王某某负担各项损失的90%。
原告王师傅诉请的各项损失合计4520.42元,由王师傅自行负担452元,王某某负担4068.38元。综上,判决王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王师傅损失4068.38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