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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间受贿90多万 芜湖市人防办工程科原科长江中泉一审获刑三年半

©原创 2021-10-11 11:48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芜湖市人防办工程科原科长江中泉因受贿罪,日前,被芜湖市繁昌区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江中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10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透露了其受贿细节。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三老板9年间,对“科长”行贿94.2万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江中泉,男,1978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2021年3月26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芜湖市繁昌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受贿罪,经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20年,被告人江中泉在担任芜湖市人防办行政审批科副科长、综合科副科长及科长、工程管理科(法规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94.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江中泉在担任行政审批科副科长,综合科副科长、科长,工程管理科(法规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业务承揽、项目验收等方面,接受原芜湖B公司于某(另案处理)的请托,为其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其所送现金、购物卡合计34.8万元。

2013年至2020年,被告人江中泉在担任综合科副科长、科长,工程管理科(法规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业务承揽、项目验收等方面,接受芜湖H公司孙某(另案处理)的请托,为其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其所送现金、购物卡合计56.6万元。

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江中泉在担任综合科副科长、科长、工程管理科(法规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业务承揽、项目验收等方面,接受原芜湖B公司于某的请托,为其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于某安排的该公司股东黄某(另案处理)所送购物卡合计2.8万元。

犯受贿罪,一审获刑三年半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江中泉在被留置期间,除如实交代了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于某的30万元财物外,还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孙某等人所送财物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江中泉所收受的财物,主要用于个人消费、家庭开支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中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4.2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在业务承揽、项目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江中泉在被宣布调查措施后,陆续交代包括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从宽处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判决被告人江中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江中泉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予以收缴,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对被告人江中泉未退缴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许大鹏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芜湖市人防办工程科原科长江中泉因受贿罪,日前,被芜湖市繁昌区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江中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10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透露了其受贿细节。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三老板9年间,对“科长”行贿94.2万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江中泉,男,1978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2021年3月26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芜湖市繁昌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受贿罪,经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20年,被告人江中泉在担任芜湖市人防办行政审批科副科长、综合科副科长及科长、工程管理科(法规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94.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江中泉在担任行政审批科副科长,综合科副科长、科长,工程管理科(法规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业务承揽、项目验收等方面,接受原芜湖B公司于某(另案处理)的请托,为其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其所送现金、购物卡合计34.8万元。

2013年至2020年,被告人江中泉在担任综合科副科长、科长,工程管理科(法规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业务承揽、项目验收等方面,接受芜湖H公司孙某(另案处理)的请托,为其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其所送现金、购物卡合计56.6万元。

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江中泉在担任综合科副科长、科长、工程管理科(法规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业务承揽、项目验收等方面,接受原芜湖B公司于某的请托,为其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于某安排的该公司股东黄某(另案处理)所送购物卡合计2.8万元。

犯受贿罪,一审获刑三年半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江中泉在被留置期间,除如实交代了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于某的30万元财物外,还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孙某等人所送财物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江中泉所收受的财物,主要用于个人消费、家庭开支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中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4.2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在业务承揽、项目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江中泉在被宣布调查措施后,陆续交代包括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从宽处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判决被告人江中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江中泉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予以收缴,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对被告人江中泉未退缴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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