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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逾370万 安徽一公司经营管理科副科长获刑2年半

©原创 2021-04-30 20:58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安徽一公司经营管理科副科长,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3729490.39元,数额较大!4月29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吴某某退赔被害单位安徽鑫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被挪用的资金人民币3729490.39元。

文书显示,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71年出生,高中文化,原安徽省鑫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科副科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于2008年7月2日被鑫鸿公司任命为经营管理科副科长,2019年10月8日被公司免去副科长职务。公司按照销售业务性质分为对公业务和个人业务,公司对赊销客户和开展个人业务的业务员实行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管理。个人业务公司对业务员进行授信,贷款月结,业务经办人承担资金风险;对公业务对客户进行授信,贷款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公司经营管理科负责公司对公业务,2016年6月至2019年8月,吴某某负责公司对公业务开展。

自2016年8月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在无做个人业务权限的情况下,通过挂靠在该公司业务员金某、谢某、圣杰名下经办个人业务(其中挂靠在金某名下的部分业务,金某又挂靠在公司业务员万某、刘某名下)的职务便利,吴某某将该公司产品销售给芜湖市一五金电器批发部李某、邹某、戴某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李某等人将部分货款支付至吴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或微信账户后,吴某某将本应上缴公司的货款2599489.84元挪作个人使用,用于偿还自身贷款、购买彩票等。

被告人吴某某经办的对公业务中,业务客户科电公司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先后支付了6854029.05元货款至鑫鸿公司账户,吴某某指使公司业务员金某和刘某先后将科电公司回款中的2030000.55元,认领为吴某某挂靠在金某和刘成岗名下经办个人业务的回笼款。为掩盖其挪用公司资金的事实,吴某某委托科电公司总经理徐某帮忙通过科电公司对公账户多转货款至鑫鸿公司账户走账,以冲抵其挪用公司的货款。

截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尚未归还挪用的鑫鸿公司货款共计3729490.39元。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担任鑫鸿公司经营管理副科长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3729490.39元用于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吴某某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亦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彭玲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安徽一公司经营管理科副科长,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3729490.39元,数额较大!4月29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吴某某退赔被害单位安徽鑫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被挪用的资金人民币3729490.39元。

文书显示,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71年出生,高中文化,原安徽省鑫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科副科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于2008年7月2日被鑫鸿公司任命为经营管理科副科长,2019年10月8日被公司免去副科长职务。公司按照销售业务性质分为对公业务和个人业务,公司对赊销客户和开展个人业务的业务员实行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管理。个人业务公司对业务员进行授信,贷款月结,业务经办人承担资金风险;对公业务对客户进行授信,贷款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公司经营管理科负责公司对公业务,2016年6月至2019年8月,吴某某负责公司对公业务开展。

自2016年8月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在无做个人业务权限的情况下,通过挂靠在该公司业务员金某、谢某、圣杰名下经办个人业务(其中挂靠在金某名下的部分业务,金某又挂靠在公司业务员万某、刘某名下)的职务便利,吴某某将该公司产品销售给芜湖市一五金电器批发部李某、邹某、戴某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李某等人将部分货款支付至吴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或微信账户后,吴某某将本应上缴公司的货款2599489.84元挪作个人使用,用于偿还自身贷款、购买彩票等。

被告人吴某某经办的对公业务中,业务客户科电公司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先后支付了6854029.05元货款至鑫鸿公司账户,吴某某指使公司业务员金某和刘某先后将科电公司回款中的2030000.55元,认领为吴某某挂靠在金某和刘成岗名下经办个人业务的回笼款。为掩盖其挪用公司资金的事实,吴某某委托科电公司总经理徐某帮忙通过科电公司对公账户多转货款至鑫鸿公司账户走账,以冲抵其挪用公司的货款。

截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尚未归还挪用的鑫鸿公司货款共计3729490.39元。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担任鑫鸿公司经营管理副科长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3729490.39元用于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吴某某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亦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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