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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法院公开审理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原创 2021-09-16 18:07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霍山县人民法院消息:9月16日上午,霍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部分群众、被告人家属等30余人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被告人薛某某、肖某某处购买废旧铅蓄电池合计2423.29吨,雇佣工人在霍山县一旧厂房拆解废铅板,并进行熔炼加工还原铅锭合计1768.68吨,非法获利共计267.21546万元。期间,被告人石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明知张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为其提供资金、炼铅原材料工具、劳务等帮助,并在案发后帮助转移、处置涉案赃物。被告薛某某、肖某某明知张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依然向其出售废旧铅蓄电池非法获利。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废弃的铅蓄电池以及拆解过程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均属于危险废物。经鉴定,张某某等人的行为对周边的土壤、大气造成了环境损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徐某某、薛某某、肖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石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徐某某、薛某某、肖某某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公诉机关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张某某、石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徐某某、薛某某、肖某某等七人连带赔偿非法拆解废旧铅蓄电池2423.29吨土壤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费、大气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费412403.09元,赔偿炼铅现场的废渣处置及场地恢复费用11833元,支付鉴定费用、评估费用43000元。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并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各辩护人对相关犯罪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该案将择期宣判。

编辑:彭玲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霍山县人民法院消息:9月16日上午,霍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部分群众、被告人家属等30余人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被告人薛某某、肖某某处购买废旧铅蓄电池合计2423.29吨,雇佣工人在霍山县一旧厂房拆解废铅板,并进行熔炼加工还原铅锭合计1768.68吨,非法获利共计267.21546万元。期间,被告人石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明知张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为其提供资金、炼铅原材料工具、劳务等帮助,并在案发后帮助转移、处置涉案赃物。被告薛某某、肖某某明知张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依然向其出售废旧铅蓄电池非法获利。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废弃的铅蓄电池以及拆解过程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均属于危险废物。经鉴定,张某某等人的行为对周边的土壤、大气造成了环境损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徐某某、薛某某、肖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石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徐某某、薛某某、肖某某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公诉机关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张某某、石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徐某某、薛某某、肖某某等七人连带赔偿非法拆解废旧铅蓄电池2423.29吨土壤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费、大气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费412403.09元,赔偿炼铅现场的废渣处置及场地恢复费用11833元,支付鉴定费用、评估费用43000元。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并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各辩护人对相关犯罪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该案将择期宣判。

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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