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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琐事争吵后“约谈”小湖边 男子获刑一年二个月并赔偿

©原创 2021-09-10 15:05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蚌埠固镇法院消息,俗话说“行要好伴,住要好邻”,而近日,固镇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原被告二人虽是同小区的邻居却因为生活琐事大打出手,从而酿成大祸。最终,被告人崔某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时,被告人崔某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4523.3元。

2019年7月6日20时许,在固镇县城关镇湖畔花园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崔某水与业主刘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崔某水约刘某到小区南湖边小路上谈话,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崔某水对被害人刘某实施殴打,导致刘某的鼻子和眼睛受伤,2019年10月21日经固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刘某左侧鼻骨骨折,右侧壁额缝错位,右侧眼眶上、下壁及内壁骨折,右侧眶周及鼻部软组织肿胀,刘某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崔某水接固镇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城关派出所投案,当天被抓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被被告人崔某水打伤后到固镇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2天,支付医疗费18217.14元。2020年1月9日,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的护理期42日,营养期45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支付鉴定费用700元。

固镇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水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崔某水犯罪后自动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崔某水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陶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蚌埠固镇法院消息,俗话说“行要好伴,住要好邻”,而近日,固镇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原被告二人虽是同小区的邻居却因为生活琐事大打出手,从而酿成大祸。最终,被告人崔某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时,被告人崔某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4523.3元。

2019年7月6日20时许,在固镇县城关镇湖畔花园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崔某水与业主刘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崔某水约刘某到小区南湖边小路上谈话,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崔某水对被害人刘某实施殴打,导致刘某的鼻子和眼睛受伤,2019年10月21日经固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刘某左侧鼻骨骨折,右侧壁额缝错位,右侧眼眶上、下壁及内壁骨折,右侧眶周及鼻部软组织肿胀,刘某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崔某水接固镇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城关派出所投案,当天被抓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被被告人崔某水打伤后到固镇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2天,支付医疗费18217.14元。2020年1月9日,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的护理期42日,营养期45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支付鉴定费用700元。

固镇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水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崔某水犯罪后自动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崔某水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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