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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电捕一头野猪 被告人赔偿并获刑

©原创 2021-08-26 19:58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歙县法院消息,8月23日,歙县法院刑事巡回法庭赴歙县王村镇王村村审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该村10余名村民旁听庭审。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1月,以安放电网的形式在歙县长陔乡长标村某山场内非法狩猎。2021年2月初,王某某安放的电网捕猎到野猪1只,经有关机构认定,野猪为国家及安徽省“三有”保护动物。

诉讼过程中,歙县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王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赔偿野猪一只损失价值人民币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狩猎管理的通告》,哺乳动物、鸟类狩猎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履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事项,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非法狩猎属于犯罪行为,特别是用电网、野猪夹子等形式狩猎,不仅伤害野生动物,而且可能伤害到人,安全危害也很大。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吴永泉


编辑 王翠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歙县法院消息,8月23日,歙县法院刑事巡回法庭赴歙县王村镇王村村审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该村10余名村民旁听庭审。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1月,以安放电网的形式在歙县长陔乡长标村某山场内非法狩猎。2021年2月初,王某某安放的电网捕猎到野猪1只,经有关机构认定,野猪为国家及安徽省“三有”保护动物。

诉讼过程中,歙县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王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赔偿野猪一只损失价值人民币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狩猎管理的通告》,哺乳动物、鸟类狩猎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履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事项,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非法狩猎属于犯罪行为,特别是用电网、野猪夹子等形式狩猎,不仅伤害野生动物,而且可能伤害到人,安全危害也很大。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吴永泉


编辑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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