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近日,天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狩猎罪案件,被告人时某在禁猎区和禁猎期非法捕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扣押在案的诱捕器、捕鸟网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赔偿其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500元,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间,被告人时某在该市铜城镇一处红草滩架设捕猎网,利用购买的音响、喇叭等工具播放鸟声,诱猎鸟类,后将非法猎获的鸟卖至江苏省盱眙县姚姓老板处(未到案),共非法获利4865元。2021年1月21日,被告人时某在非法狩猎过程中被该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共查获黑水鸡23只、绿翅鸭4只(活体,已放生)和彩鹬1只(死体)。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野生动物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三有”动物)。案发后,被告人时某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时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于庭前主动缴纳赔偿款,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时某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导致野生动物死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被告人时某赔偿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并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予以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