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霍山县人民法院消息,近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经由霍山县人民法院一审的田某某、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田某某明知张某某(另案处理)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仍将自己办理的1套银行卡(银行卡及配套K宝)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该张银行卡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1起,涉案金额2000元。
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彭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彭某某将陈某等人的3套银行卡和其自己的1套银行卡以800元价格出售给田某某,田某某将上述4套银行卡以2800元的价格转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上述银行卡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31起,涉案金额8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彭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被告人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决定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彭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田某某违法所得二千五百元、被告人彭某某违法所得八百元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田某某以罚金过高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编辑: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