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码商”,是指提供收款二维码、银行卡等帮人收款,并将所收款项按指示转款到指定账户,并按收款比例拿酬劳的人,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行为时,往往利用“码商 ”来达到“收黑钱”的目的。据定远法院消息,近日,定远法院审理判决一起明知是犯罪所得款项,仍为该款提供收款码、银行账户帮助转移资金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两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各五万元。
自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浏览网页时发现被告人王某在互联网上发布的招“码商”信息,由于报酬丰厚,利益熏心的陈某遂找到孙某(另案处理),向其提供手机号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并制作成收款码提供给王某及其上游犯罪分子用于诈骗活动。上述收款码收到上游犯罪所得资金后,陈某随即资金转到自己或者妻子的账户,再向王某的回款账户回款。而王某在收到陈某等“码商”的回款后,再将资金通过口令红包和银行转账等方式转给上游犯罪分子。通过此种方式,被告人王某非法获利三万余元,被告人陈某非法获利二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资金,而为其提供收款码、银行账户帮助转移资金,数额累计达49924元,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