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金寨检察消息:近日,由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被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某四次因为盗窃,分别被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2020年出狱后,被告人刘某仍不知悔改,在金寨县梅山镇江店城区的小区内再次实施多起砸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的盗窃案件,分别将被害人王某、周某、杨某、周某某的车辆造成一定程度的损毁,并以拉车门的方式从被害人沈某的车内盗窃中华香烟100条,金皖香烟100条。
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被盗取的两百条香烟均为真品香烟,经金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及被毁车辆损失价格为7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损失3962元,其中杨某596元、周某2059元、王某867元、周某某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