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被告人吕晗在担任金寨县汤家汇镇人社所工作人员、党委组织委员、副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9.82万元。日前,金寨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吕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吕晗收受的贿赂款人民币29.8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1月1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吕晗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吕晗,男,1974年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汉族,大学文化,原金寨县槐树湾乡四级主任科员,住金寨县。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9年底,被告人吕晗在担任金寨县汤家汇镇人社所工作人员、党委组织委员、副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监管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9.8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吕晗有自首、提起公诉前退缴全部赃款、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情节,控辩双方意见一致,法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编辑:唐恒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