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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人防办一科长收受现金和购物卡数额巨大 受贿清单披露

©原创 2021-05-18 17:00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在宣城市人防办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人防工程图纸设计、设备安装、工程项目报建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和购物卡共计62.7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旌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获悉,旌德县人民检察院公开该案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曹某某,男,1970年出生于安徽省绩溪县,汉族,大专文化,原宣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科(行政审批科)科长。

2014年5月至2019年12月,曹某某在担任宣城市人防办行政审批(法规宣教)科科长和工程(行政审批)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人防工程图纸设计、图纸审查、设备安装、介绍业务、工程项目报建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58.2万元(其中伙同他人收受现金26万元)、购物卡4.5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至2018年,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控制人牛某某为谋求曹某某的关照,先后三次单独送给曹某某共计1.5万元现金;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为感谢刘某甲(另案处理)、曹某某等人为其介绍人防工程图审业务,牛诚先后三次送给刘某甲、曹某某等人现金共计26万元,曹某某实际分得11万元。

2. 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安徽某某有限公司业务员晏某某为感谢曹某某为其介绍防化设备安装业务,先后八次送给曹某某共计22万元现金。

3.2015年至2019年,安徽某某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乙为感谢曹某某为其介绍人防设备安装业务及提供项目信息,先后11次送给曹某某共计5万元现金及1.8万元购物卡。

4.2014年至2015年,安徽某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某某为感谢曹某某为其介绍人防设备安装业务,先后两次送给曹某某共计1万元现金。

5.2016年至2018年,安徽某某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宣城地区项目总监郭某某为感谢曹某某为其介绍人防监理业务,先后4次送给曹某某共计1.2万元现金及0.4万元购物卡。

6.2018年至2019年,某某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为谋求曹某某在其公司人防设备项目备案程序中的帮助,先后3次送给曹某某共计0.6万元购物卡。

7.2018年至2019年,某某有限公司地下空间院院长陶某某为谋求曹某某为其公司在人防工程设计业务上的关照,先后2次送给曹某某共计1.5万元现金。

8.2018年至2019年,某某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赵某甲为感谢曹某某在其公司承接人防业务上的关照,先后2次送给曹某某共计0.4万元购物卡。

9.2017年,某某有限公司人防院院长赵某乙为感谢曹某某在其公司人防设计项目备案及提供新开发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关照,送给曹某某1万元购物卡。

10.2014年至2016年,某某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高某某为感谢曹某某为其公司在人防工程报建及规划、施工许可证办理方面的关照,先后3次送给曹某某购物卡0.3万元。

2020年9月23日曹某某被宣城市宣州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11日经旌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并由旌德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1月19日经旌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并由旌德公安局执行。在办案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如实交待了办案机关所掌握的其伙同他人收受牛诚26万元现金及单独收受牛诚1.5万元现金的问题,同时还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前,被告人曹某某退缴赃款7万元,在留置期间,其亲属主动退缴全部涉案款项。

旌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共计62.7万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提供他人犯罪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张大为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在宣城市人防办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人防工程图纸设计、设备安装、工程项目报建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和购物卡共计62.7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旌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获悉,旌德县人民检察院公开该案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曹某某,男,1970年出生于安徽省绩溪县,汉族,大专文化,原宣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科(行政审批科)科长。

2014年5月至2019年12月,曹某某在担任宣城市人防办行政审批(法规宣教)科科长和工程(行政审批)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人防工程图纸设计、图纸审查、设备安装、介绍业务、工程项目报建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58.2万元(其中伙同他人收受现金26万元)、购物卡4.5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至2018年,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控制人牛某某为谋求曹某某的关照,先后三次单独送给曹某某共计1.5万元现金;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为感谢刘某甲(另案处理)、曹某某等人为其介绍人防工程图审业务,牛诚先后三次送给刘某甲、曹某某等人现金共计26万元,曹某某实际分得11万元。

2. 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安徽某某有限公司业务员晏某某为感谢曹某某为其介绍防化设备安装业务,先后八次送给曹某某共计22万元现金。

3.2015年至2019年,安徽某某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乙为感谢曹某某为其介绍人防设备安装业务及提供项目信息,先后11次送给曹某某共计5万元现金及1.8万元购物卡。

4.2014年至2015年,安徽某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某某为感谢曹某某为其介绍人防设备安装业务,先后两次送给曹某某共计1万元现金。

5.2016年至2018年,安徽某某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宣城地区项目总监郭某某为感谢曹某某为其介绍人防监理业务,先后4次送给曹某某共计1.2万元现金及0.4万元购物卡。

6.2018年至2019年,某某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为谋求曹某某在其公司人防设备项目备案程序中的帮助,先后3次送给曹某某共计0.6万元购物卡。

7.2018年至2019年,某某有限公司地下空间院院长陶某某为谋求曹某某为其公司在人防工程设计业务上的关照,先后2次送给曹某某共计1.5万元现金。

8.2018年至2019年,某某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赵某甲为感谢曹某某在其公司承接人防业务上的关照,先后2次送给曹某某共计0.4万元购物卡。

9.2017年,某某有限公司人防院院长赵某乙为感谢曹某某在其公司人防设计项目备案及提供新开发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关照,送给曹某某1万元购物卡。

10.2014年至2016年,某某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高某某为感谢曹某某为其公司在人防工程报建及规划、施工许可证办理方面的关照,先后3次送给曹某某购物卡0.3万元。

2020年9月23日曹某某被宣城市宣州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11日经旌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并由旌德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1月19日经旌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并由旌德公安局执行。在办案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如实交待了办案机关所掌握的其伙同他人收受牛诚26万元现金及单独收受牛诚1.5万元现金的问题,同时还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前,被告人曹某某退缴赃款7万元,在留置期间,其亲属主动退缴全部涉案款项。

旌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共计62.7万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提供他人犯罪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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