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5月12日上午,歙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歙县住建局(县人防办)人防股原负责人杨荣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20年,被告人杨荣民在歙县人防办、歙县住建局人防股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0.3万元,其中索贿金额4.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荣民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歙法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吴永泉
编辑: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