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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 原定远县住建局(人防办)副局长(副主任)刘某一审获刑二年四个月

©原创 2020-12-30 16:53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陷入贪污受贿的泥潭。12月28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原定远县住建局(人防办)党组成员、副局长(副主任)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赃款、冻结在案的赃款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定远县开展集体土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被告人刘某时任定城镇党委委员及第二工作队副队长,负责拆违工作,保管和发放第二工作队所有助拆费用存折。2012年上半年,“拆违行动”工作结束,刘某将助拆费用95万余元据为己有。

2013年至2020年间,刘某在担任定远县定城镇副书记、县住建局(人防办)党组成员、副局长(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共计5.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951851.0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数罪并罚。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受贿罪部分依法从轻处罚;主动供述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罪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贪污罪部分依法从轻处罚。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陷入贪污受贿的泥潭。12月28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原定远县住建局(人防办)党组成员、副局长(副主任)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赃款、冻结在案的赃款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定远县开展集体土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被告人刘某时任定城镇党委委员及第二工作队副队长,负责拆违工作,保管和发放第二工作队所有助拆费用存折。2012年上半年,“拆违行动”工作结束,刘某将助拆费用95万余元据为己有。

2013年至2020年间,刘某在担任定远县定城镇副书记、县住建局(人防办)党组成员、副局长(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共计5.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951851.0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数罪并罚。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受贿罪部分依法从轻处罚;主动供述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罪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贪污罪部分依法从轻处罚。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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