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消息,近日,由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在案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胡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七十九万五千八百五十元。
被告人胡某某,系霍山县黑石渡镇人,其于2020年5月至9月,编造帮别人垫还信用卡、刷银行流水、按揭买车需要资金周转等虚假理由,先后多次“以借为名”骗取王某某、沈某某等十八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9.585万元,用于网络赌博等违法活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