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安庆一男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7679349元,后果特别严重。4月20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公布该起污染环境案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间,被告人叶某某作为被告单位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该公司名义将400余桶化工废料从安庆市运至合肥市包河区一家公司闲置厂区仓库内存放,并向保管员谎称该批化工废料无毒无害无污染等,不具备危险废物特征可以安全存放。当年9月,租赁期限届满后叶某某并未主动处置该批化工废料,致其被保管员搬至仓库外露天空地处存放并泄露,对附近土壤水体等造成污染。
经检测:该批化工废料中有14桶属于危险废物。
经鉴定:该批化工废料泄露后对环境损害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为7679349元。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有限责任公司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7679349元,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叶某某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该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直接负责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7679349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