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据泾县人民检察院消息:2021年1月12日,由泾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查某、吴某、史某三人污染环境案,经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系泾县首例因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获罪的污染环境案件。
2016年,吴某、史某租用查某位于泾县琴溪镇玲芝村的厂房,拆解、粉碎废旧电路板后提炼铜金属。三人分工合作,吴某负责收购废旧电路板和销售铜粉;史某代为管理厂房经营,与工人负责日常加工;查某负责处理破碎废旧电路板后产生的废树脂粉。2018年吴某将加工厂承包给查某代为加工,延续之前的经营销售模式。2016年至2018年期间,吴某、史某、查某三人未经许可,非法倾倒废树脂粉145吨,非法处置废树脂粉379.18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废电路板属于危险废物,废电路板破碎分选回收金属后产生的废树脂粉属于危险废物。
泾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吴某、史某、查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共计524.18吨,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支持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吴某、史某、查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吴某、史某不服,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办理既有力打击了污染环境犯罪,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污染环境零容忍的决心,同时也警示了相关企业和个人尊法守法,保护环境。泾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将打击犯罪与三大攻坚战有机结合,为泾县的生态环境保护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