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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强行与前女友发生性关系 滁州一男子涉嫌强奸罪被起诉

©原创 2021-04-08 21:09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分手后说好不再联系,谁知被告人张某甲酒后将前女友带到宾馆房间内,并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性关系。4月8日,来安县人民检察院公开该案起诉书,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强奸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于2018年10月通过微信相识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11月中旬,二人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后提出分手,并互相删除对方微信,说好今后不再联系。2020年11月17日晚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短信要求被害人张某乙陪其过生日,遭拒绝后通过手机再次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争吵,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来到来安县被害人居住的小区楼下,将被害人张某乙带至来安县某宾馆房间内,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性关系,期间遭到被害人张某乙反抗,被告人张某甲撕扯张某乙衣物并啃咬张某乙肢体,致被害人张某乙内裤损坏,乳房、臂膀多处受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的近亲属与被害人张某乙达成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张某乙谅解。

来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等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的近亲属与被害人张某乙自愿达成协议,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张大为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分手后说好不再联系,谁知被告人张某甲酒后将前女友带到宾馆房间内,并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性关系。4月8日,来安县人民检察院公开该案起诉书,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强奸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于2018年10月通过微信相识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11月中旬,二人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后提出分手,并互相删除对方微信,说好今后不再联系。2020年11月17日晚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短信要求被害人张某乙陪其过生日,遭拒绝后通过手机再次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争吵,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来到来安县被害人居住的小区楼下,将被害人张某乙带至来安县某宾馆房间内,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性关系,期间遭到被害人张某乙反抗,被告人张某甲撕扯张某乙衣物并啃咬张某乙肢体,致被害人张某乙内裤损坏,乳房、臂膀多处受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的近亲属与被害人张某乙达成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张某乙谅解。

来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等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的近亲属与被害人张某乙自愿达成协议,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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