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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前轰动蚌埠的抢劫、强奸杀人案二审维持原判

©原创 2021-01-15 22:50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1月1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刑事裁定书,21年前,发生在蚌埠市五河县的一起抢劫、强奸杀人案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夏某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四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四万元;认定被告人夏某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原审被告人夏某贺不服,提出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9年2月12日晚8时许,夏某龙(已判刑)提议并与被告人夏某贺、夏某放及冷某(已判刑)预谋抢劫机动车后,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蚌埠市长途汽车站,以去五河县为名搭乘被害人任某(男,殁年42周岁)驾驶的牌号皖C×××××号红色桑塔纳出租车,任某又邀车主被害人李某(女)随行。任某驾车沿蚌五公路行驶至五河县境内,4人持刀、玩具枪逼停车辆后,由被告人夏某放驾车继续行驶,其余3人采取用尼龙绳捆绑双手、用卫生纸塞嘴再用宽胶带缠眼和嘴等手段对两被害人实施控制。4人将车开到一处农田,将被害人任某和李某绑在电线杆上。其间,夏某贺和夏某龙对李某实施了强奸。随后,4人将受害人的手机、手表、传呼机、现金等财物洗劫一空并抢走了出租车。被害人李某经自救脱身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其回到现场时任某已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任某因被捆绑双手再被绳索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另查明,本案发生后,同案犯夏某龙、冷某先后被抓获并判刑。被告人夏某放化名张义、陈玉雷,先后藏匿在银川市和徐州市,后于2019年10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提供了被告人夏某贺化名张坤藏匿于银川市的线索。根据其供述的线索,夏某贺于同月15日在银川市被抓获并供述了参与抢劫、强奸的事实。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贺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应二罪并罚,其中抢劫犯罪致一人死亡,强奸犯罪系轮奸、未遂。夏某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潜逃期间没有再犯罪,当庭认罪且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取得被害方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放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数额巨大并致一人死亡。夏某放是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现,予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通过赔偿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夏某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四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四万元;认定被告人夏某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某贺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夏某放犯抢劫罪一案,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上述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夏某贺不服,提出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1月1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刑事裁定书,21年前,发生在蚌埠市五河县的一起抢劫、强奸杀人案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夏某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四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四万元;认定被告人夏某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原审被告人夏某贺不服,提出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9年2月12日晚8时许,夏某龙(已判刑)提议并与被告人夏某贺、夏某放及冷某(已判刑)预谋抢劫机动车后,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蚌埠市长途汽车站,以去五河县为名搭乘被害人任某(男,殁年42周岁)驾驶的牌号皖C×××××号红色桑塔纳出租车,任某又邀车主被害人李某(女)随行。任某驾车沿蚌五公路行驶至五河县境内,4人持刀、玩具枪逼停车辆后,由被告人夏某放驾车继续行驶,其余3人采取用尼龙绳捆绑双手、用卫生纸塞嘴再用宽胶带缠眼和嘴等手段对两被害人实施控制。4人将车开到一处农田,将被害人任某和李某绑在电线杆上。其间,夏某贺和夏某龙对李某实施了强奸。随后,4人将受害人的手机、手表、传呼机、现金等财物洗劫一空并抢走了出租车。被害人李某经自救脱身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其回到现场时任某已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任某因被捆绑双手再被绳索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另查明,本案发生后,同案犯夏某龙、冷某先后被抓获并判刑。被告人夏某放化名张义、陈玉雷,先后藏匿在银川市和徐州市,后于2019年10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提供了被告人夏某贺化名张坤藏匿于银川市的线索。根据其供述的线索,夏某贺于同月15日在银川市被抓获并供述了参与抢劫、强奸的事实。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贺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应二罪并罚,其中抢劫犯罪致一人死亡,强奸犯罪系轮奸、未遂。夏某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潜逃期间没有再犯罪,当庭认罪且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取得被害方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放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数额巨大并致一人死亡。夏某放是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现,予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通过赔偿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夏某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四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四万元;认定被告人夏某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某贺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夏某放犯抢劫罪一案,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上述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夏某贺不服,提出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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