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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五河一男子因心有怨气 酒后持刀捅死村支部书记

©原创 2021-03-04 08:49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安徽五河县一男子欧某甲,酒后持刀捅刺村支部书记,致其当场死亡。3月3日,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了这起故意杀人案起诉书。

被告人欧某甲,1996年2月16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2007年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9年9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欧某甲与谷某某在固镇县**村蔡某某家中吃饭,期间欧某甲饮用四两左右白酒。酒后,欧某甲驾车沿浍河大坝返回,22时许到达其承包的鱼塘南侧坝上,此时,时任村支部书记的曹某甲驾驶三轮车到坝子上等送玉米的车,准备接货。两人相遇后,欧某甲因其所养肉鹅被村委会以违反环保规定逼其卖掉,心生怨气,与曹某甲发生口角。欧某甲遂跑到坝下其居住的屋东侧,从其电视机下桌洞内掏出一把尖刀,从背后用刀捅刺曹某甲,曹某甲反身抓住欧某甲双手进行反抗,欧某甲依然不停用刀刺进曹某甲的胸腹部。打斗中双方摔倒在坝子南坡。倒地后,欧某甲继续持刀朝曹某甲胸腹部捅刺,后双方滚至坝下一条土路上,曹某甲逐渐失去反抗能力,并当场死亡。欧某甲随即驾车逃跑,后到沱湖派出所投案。经鉴定:曹某甲系被单刃锐器刺伤致多发性损伤,内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欧某甲于2019年9月2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欧某甲如实供述了杀害曹某甲的犯罪事实。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陶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安徽五河县一男子欧某甲,酒后持刀捅刺村支部书记,致其当场死亡。3月3日,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了这起故意杀人案起诉书。

被告人欧某甲,1996年2月16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2007年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9年9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欧某甲与谷某某在固镇县**村蔡某某家中吃饭,期间欧某甲饮用四两左右白酒。酒后,欧某甲驾车沿浍河大坝返回,22时许到达其承包的鱼塘南侧坝上,此时,时任村支部书记的曹某甲驾驶三轮车到坝子上等送玉米的车,准备接货。两人相遇后,欧某甲因其所养肉鹅被村委会以违反环保规定逼其卖掉,心生怨气,与曹某甲发生口角。欧某甲遂跑到坝下其居住的屋东侧,从其电视机下桌洞内掏出一把尖刀,从背后用刀捅刺曹某甲,曹某甲反身抓住欧某甲双手进行反抗,欧某甲依然不停用刀刺进曹某甲的胸腹部。打斗中双方摔倒在坝子南坡。倒地后,欧某甲继续持刀朝曹某甲胸腹部捅刺,后双方滚至坝下一条土路上,曹某甲逐渐失去反抗能力,并当场死亡。欧某甲随即驾车逃跑,后到沱湖派出所投案。经鉴定:曹某甲系被单刃锐器刺伤致多发性损伤,内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欧某甲于2019年9月2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欧某甲如实供述了杀害曹某甲的犯罪事实。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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