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消息,近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某、孟某某、金某某、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孟某某、金某某、谢某等人多次在合肥、亳州等地民宿以及轿车内架设“络漫宝”等设备帮助上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171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孟某某、金某某、谢某的家人分别将上述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7100元上缴谯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孟某某、金某某、谢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的家人将违法所得人民币17100元上缴谯城区人民法院,可酌情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帮助别人也要分情形,违法犯罪的事情坚决不能做。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