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被告人汪某某身为公司法人代表和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亲戚胡某某(已判决),接受他人贿赂,在纪检部门调查过程中给予关照,并暗示被关照对象在工程承揽方面给予方便。后被告人汪某某先后两次收到他人感谢费共计250万元,亲戚胡某某知道后也未反对。3月26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公布被告人汪某某受贿案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汪某某,男,1963年出生,安徽省无为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安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9年4月14日,胡某某(已判决)妻子王某某成立安徽某公司,2009年8月1日胡某某亲戚汪某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此后,胡某某为该公司承揽了多笔外墙涂料业务,2013年7月15日,胡某某妻子王某某退出该公司经营并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
2011年,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查办原安徽省**集团副总经理张某甲、原宿州市**局局长张某乙案件。江苏某公司董事长杨某某曾因向该二人行贿,为了不被追究责任,遂通过马某某多次请托胡某某帮忙在调查过程中给予关照,胡某某答应并向杨某某提出在工程承揽方面给汪某某提供关照。
同年11月,杨某某将连云港市**二期中的两栋高层商住楼交由汪某某施工,但因汪某某无承建资质导致该工程迟迟未能开工从而影响工程总体进度,杨某某、马某某遂向胡某某提出让汪某某退场,汪某某借机向杨某某索要补偿款。为感谢胡某某在查办张某甲、张某乙案件中多次给予关照,并为了今后能继续得到胡某某的关照,杨某某于2012 年9月18日向马某某公司股东史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200万元,请马某某将该钱转给汪某某。马某某私自截留50万元后,安排史某某将剩余的150万元转给汪某某;同年10月8日,杨某某又转账100万元给汪某某。汪某某在收到上述250万元后将此事告知胡某某,胡某某未表示反对。
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已全部退出赃款。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0万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 张大为